|
货币基金
|
现金类银行理财
|
主要参考法规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和央行令第120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2017)12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18〕10号公告)
|
《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号)【过渡期至2022年底。】
|
定义
|
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
|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
|
投资范围
|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五)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前款所述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应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内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和认定。
|
投资限制
|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三)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
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二)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四)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五)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产品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本机构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告知托管机构,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各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二)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四)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
久期要求
|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一)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二)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