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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附加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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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6 19: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恒大附加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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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人寿[2018]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定期寿险 087 号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1.4)

v被保险人享有本公司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3.2)

v您可以申请保单贷款(6.2)

v您有退保的权利(8.1)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2)

v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3.3 及其他本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v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4.2)

v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8)

v请注意合同中重要术语的解释(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以黑体字标识的内容)

F     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4.保险金的申请

7.1 合同中止


1.1

合同构成

4.1

受益人

7.2 合同效力的恢复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保险事故通知

8.合同解除

1.3

投保年龄

4.3

保险金申请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4

犹豫期

4.4

宣告死亡处理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5

保险期间

4.5

保险金的给付

9.1 效力终止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明确说明

2.2如实告知

2.3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3.1基本保险金额

3.2保险责任

3.3责任免除

4.6 诉讼时效

5.保险费的支付

5.1保险费的支付

5.2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6.2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的中止和复效

9.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0.释义

恒大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恒大附加定期寿险合同”。

Œ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 本附加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10.1)。

三、 保单年度(见释义 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 10.3)和保险单满期日

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4)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


1.4


犹豫期

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9周岁。

一、 自您签收到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本公司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


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见释义 10.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

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Th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时 止,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2如实告知      一、 本公司会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三、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Th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Th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Th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2.3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五、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Ž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3.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3.2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或最后一次复效之



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见释义10.6)之外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

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



意外伤害之外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与基本保险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附加合同终止。



表一:



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当时保单年度数-1。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之外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0.7),  本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之外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与基本保险金额的较大者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3.3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保险金的申请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二)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0.8)、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

(见释义10.9)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三)酒后驾驶(见释义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0.11)、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0.12)的机动车(见释义10.13);

(四)因精神疾病(世界卫Th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五)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六)进行潜水(见释义10.14)、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见释义10.15)运动、探险(见释义10.16)活动、武术比赛(见释义10.17)、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见释义10.18)、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猝死(见释义10.19);                            (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Th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因上述第一条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因上述第一条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五、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4.1受益人        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Th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 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意外事故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永久完全残疾鉴定证明;

(四) 意外事故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三、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4.4宣告死亡处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的,本公司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 并按本附加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附加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三、如果本公司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天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4.5保险金的给付      一、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如本公司要求补充提供申请书、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前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4.6



诉讼时效

保险费的支付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1

保险费的支付

一、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

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三、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交费。在此交费方式下,请您确保账号准确以及交费期间内账户余额充足。

5.2     宽限期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本公司仍会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Th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现金价值权益



6.1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6.2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凭保险合同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但须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一、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

二、贷款期限: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三、贷款利率:保单贷款利率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释义  10.21)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四、贷款偿还: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前一并归还。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保单贷款本息与本附加合同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总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五、经本公司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本公司不向您提供贷款。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复效







7.1合同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2合同效力的恢复      一、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 检报告书。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二、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一、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将于下述情况之一出现时自动终止:

(一)主险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形。

9.2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释义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一)年龄错误; (二)未还款项;

(三)合同内容变更;

(四)联系方式变更;

(五)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六)委托代办业务;

(七)争议处理。



10.1保单周年日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0.2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保险费约定支付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4周岁      指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5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0.6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在本附加合同所称意外伤害范围内。

10.7永久完全残疾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永久完全残疾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注①)失明(注②);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④);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⑤)。

永久完全残疾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①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永久完全残疾”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10.8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守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9管制药物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0.10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0.12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3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4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10.15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ft等活动。

10.16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ft、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0.17武术比赛       指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18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10.19猝死      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关于猝死的认定,具体以有相关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医院的诊断(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诊断、病理诊断、尸体解剖诊断等)为准。

10.20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0.21本条款约定利率      为本条款的贷款利率,按您与本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计算。
               
作者:保险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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