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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斥期间: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2)不可抗辩期间: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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