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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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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20: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章概览:

1、分红不属于“利息”;

2、寿险年金生存金无个税风险

3、万能账户不用缴纳个税

4、企业主的年金保险规划

       在现代社会,年金保险基本已经成为社会精英阶层的必备理财工具,同时也受中产阶层的青睐,而且保险公司每年年底都会推出新的年金保险,也让越来越多的普通老百姓更加重视年金保险。

       市场上寿险公司在售年金保险绝大部分都是定期年金+万能组合形式存在,个别产品会有分红。但绝大多数都是从第五年开始第一次返还进入万能账户进行二次增值(高龄人士的养老年金产品不在此列)。 还有一部分是以企业年金形式存在的保险产品,近年来也大受企业员工的欢迎。

       今天我们就谈谈个人寿险年金保险产品的分红和生存金,以及万能账户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整理过程中参考了以下几种法律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万能保险精算规定》(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万能型人身保险管理办法》(2021年)。

分红

       分红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核算,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大家需要关注的是:可分配盈余并非保险公司当年的实际利润,而是当年分红业务对应的可分配盈余而已)。

        虽然在1998年的这个《批复》中有规定:保险公司给客户的利息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保险公司的分红收益并没有明文规定属于上述《批复》中表述的“利息”。而保险行业在对此类产品的销售培训过程中也明确要求销售人员不允许以“利息”字样出现在销售过程中,可以充分认定分红并不属于《批复》中表述的“利息”。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6项所说的红利是指持有企业股票产生的红利,而寿险客户并非保险公司实际股东,再加上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分红代扣代缴个税的现象。

       因此可以判定在现行中国大陆税法体系下,保险产品的分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生存金

        在《企业年金的通知》的第一条第3项:超过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上述规定仅针对的是企业年金,而非个人寿险的年金保险。

        我们通过查询《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法律,发现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从保险公司取得的个人寿险年金做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计征,并且《个人所得税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仅九项纳税项目,没有关于年金征税的描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从保险公司领取的生存年金,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案例,保险公司所有的条款合同和规定中也没有关于生存金缴纳个税的描述。

       因此可以认定,年金保险的生存年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能账户价值收益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万能账户价值不属于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项范围,既不是利息、股息、分红,也不是偶然所得。万能险本身属于终身寿险,只是赋予了产品可部分领取的特殊功能而已,意味着万能产品属于死亡给付的产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5项:保险赔款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

        再经过多方查证其他大陆现行其他法律,以及结合保险公司实际操作案例,足以证明部分领取万能账户价值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中国大陆境内,不管是分红保险的分红,还是年金保险的生存金,以及万能账户价值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参照中国大陆法律分析而来,境外保险收益是否交税需参照当地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

       需要说明一下,分红收益、万能账户价值部分领取均属于投保人的权益,投保人拥有百分百使用权和控制权(被保险人满18岁需授权);年金保险的生存金、万能账户的年金领取却属于被保险人的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因年金保险产生的生存金自动进入万能账户后,视为被保险人自动放弃对生存金的所有权,而自动变成了投保人的权益。

        目前并没有相关规定要求购买保险需要提供完税证明或者证明资产来源,但不代表未来国家不出台相关规定和法律,所以对于面临个税风险较大的企业主来讲,应该提早规划年金保险,既可以实现个人养老,还可以实现定向传承,更可让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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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汇智精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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