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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其二,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评估范围、标准和程序。一是明确单一基金满足净资产规模大于2000亿元、或投资者数量大于5000万个等条件的,应纳入参评范围,其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合并计算。二是证监会将对参评产品予以评估、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公示,评估标准主要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方面指标。三是对于规模和投资者数量已连续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证监会可将其移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
其三,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暂行规定》从经营投资理念、风险管理、人员及系统配置、投资比例、交易行为、规模控制、申赎管理、销售行为、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提出相较常规基金更为严格审慎的要求。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除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更为审慎的附加监管要求和风险处置要求。”《暂行规定》指出。
其四,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提前对风险处置事项做出安排。二是规定重大风险情形下的风险处置小组机制,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市场主体风险处置责任及要求。三是规定不同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风险准备金、主要股东等处置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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