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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06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方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法》第105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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