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复杂且严格,对于「人寿保险」美国国税局在税法上是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的。
准备移民美国,或已移民(绿卡持有者,公民) ,或已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其他签证类型,居留许可)的人来说,不适合购买其他国家或地区储蓄性质及有分红功能的人寿保险的,这些保单,大多不符合国税局7702与7702G税法规定,不但没有享受“免税”待遇,反而大部分保单还有繁琐的查税和交税环节。
所以有些坑和填坑指南,需要的宝宝可以收藏起来
什么是美国国税局7702条款
税法严格区分「人寿保险」和「投资品」
如果你成为了美国的税务居民,你的每一张非美国保单缴保费时,国税局要求每季度填表报税,非美国的「外国保单」需要缴纳「外国保险税」:人寿保险(包括储蓄分红险),年金保险,需要缴纳保费的1%(图3)
比如港澳的储蓄分红险,重疾(果内的增额终身寿,年金等)在美国税务局眼里属于投资,根据保单的实际情况,牵扯到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如果是身故赔付理赔款,还有可能涉及到贵产税的问题。
需要接受「海外账户法案(Fatca肥咖法
案)」的监督,这些不符合7702规定的海外保单属于海外金融账户,需要申报,如不申报,一旦美国政府查到,每个没申报的账户罚款一万美金,在接到国税局通知后, 30天内没有递表申报,每30天罚款一万刀,最多罚6万刀$
如果你已经有这些保单,退保肯定是不合适的,毕竟保险前几年退保的话都会有比较大的损失。
如果你有移居美国的计划,或已经移居美国,买保险就选美国保险,注意事项就是所放的保费不要超过MEC的规定,这个咨询专业顾问即可如果已经有港澳的储蓄险,果内的年金、增额终身寿等,补救方法:
把保单持有人换成非美国税务局居民的家人,这样保单属于家人的,以后领取了钱,用外国人赠予的方式,缺点在于,涉及持有人未来寿终的问题,以及持有人身故,变为持有人遗产,是否有遗产纠纷的问题
港澳储蓄险,能变更受保人的保单,投被保险人变成非美国税务居民的家人,自己作为身故受益人。生前取钱用赠予,生后用理赔(可一笔过或小信托模式)
买的非常多的高净值人士,看看有没有必要成立不可撤销信托持有,信托设立地为非美国的国家。缺点:有信托设立费,管理费这些成本在。
退保,不推荐,毕竞会有损失
作者:宋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