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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安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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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5 13: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年金安全么?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我国采用的是世行提出的三支柱模式。

该模式于 1994年10月,由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指出养老责任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目前“三支柱”模式是国际普遍采用的养老金制度模式。



“ 三支柱”中“第一支柱”是政府向全体就业人员提供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就是我们说的社保,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的运行方式,由政府管理,具有强制性;  “第二支柱”是私人和公共部门的雇主向雇员提供的一种辅助性补充养老计划(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第二、第三支柱都采用的是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运营方式,不具有强制性,自愿参加。第二支柱由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管理,第三支柱由个人/商业的金融机构管理。因为管理机构有质的区别,政府享有公权力,允许我们通过办理委托扣缴社保手续来实现自动扣费,但商业机构是不具有该权力的。年金需要企业主动按约定频率打款(参与年金的企业都会在建立年金之时开设年金受托专户,打至该账户即可)。



我们探讨的是第二支柱中的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自愿参加的一种养老计划。可享受5%的税收优惠。

第二支柱还包括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性质的单位,“五险二金”中的第二金叫企业年金;于机关事业单位来讲,“五险二金”中的第二金叫职业年金。

需要注意的是,要没参加社保,是没法参加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且建立企业年金之前,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也就是说各单位年金计划都是由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



其主要目的是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



当然,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治理结构,吸收了国际先进经验,走出了一条非常现代化、专业化、市场化管理的道路。为年金基金的独立和安全保了驾护了航。包括六个主体,两层法律关系,3个制度。

六个主体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托管行、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两层法律关系中第一层是信托关系。

根据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形成企业年金基金,但是并不直接管理,而是设立信托,自己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交给有资格的受托人管理,以此来保证基金的独立和安全。

具体来讲,该信托关系首先保证了企业年金和企业的经营资产是分离的,即使企业发生破产清算也不会影响已有的企业年金。其次,企业年金是存放在托管银行的企业年金专户中的,与各个管理人的经营资产也是脱离的。

进而保证了“企业年金财产所有权独立”,即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及其受益人,与企业财产、运营机构财产分离。



信托关系建立后,受托人将管理工作进行专业化分工,分别再委托给三类专业管理人负责,形成第二层关系--委托关系。

这层关系中包括4个角色,进行委托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是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扮演的是会计角色,负责建立各单位及其参加年金计划员工的年金账户,按账户记录各参加者年金缴费、收益明细,计算年金待遇等;作为出纳的托管行,主要负责开立资金证券账户,对年金资产进行清算、交割、估值等;投管人对年金资产进行投资,并对年金资产估值进行核对,建立风险准备金等。上述管理人各司其职,相互制衡,以此来最大限度的保证企业年金的安全。



上述关系中暗含了年金管理“精心设计”的三个制度:

第一,受益人保护和权利限制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及其受益人,与企业财产、运营机构财产分离。保障企业年金财产所有权绝对独立。



第二,受托人责任主体制度

年金管理过程中,受托人处于企业年金运营管理的中心,采用的是“受托人责任主体制度”。但即便如此,委托人不发起业务申请,受托人无任何权限运营年金。



第三,不同管理服务机构互相制衡的制度

企业年金运营角色分离”,不同的专业机构承担不同的角色。

由于涉及到的机构多,企业年金的监管也是全方位的,单监管部门就有人社部(企业年金行业监管部门),国资委(中央企业出资人)、财政部(税收政策制定部门)。

我们年金的管理机构都是经人社部严格审批后才有资格运作年金业务;各单位的年金方案也要经过国资委(非国资委管辖单位不用)的审批后,再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各类年金合同一样都要向人社部报备后才能生效。



同时企业年金是在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企业年金的方案细则对于我们的职工是透明的。企业年金进入运营之后,每个人都可以随时了解账户的缴费及累积情况。说明了企业年金具有高度透明,信息公开的特点。

且我国企业年金采用的是完全积累制,是一种以长期纵向收支平衡原则为指导的财务收支模式。意味着我们以后领取金额完全取决于在职期间的缴费额度和缴费所产生的投资收益,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有多少就可以领多少。这和基本养老保险是不一样。



基本养老是现收现付制,是一种以横向收支平衡原则为指导的财务收支模式。现在我们交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给现在退休的人退休使用,而不是用来支付我们的退休金的。即年轻人缴费、供养老年人模式,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

为保证年金基金积累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年金监管机构加强了对年金基金的监管。对年金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都有严格的限制。尤其限制了高风险投资,分散投资风险,为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保驾护航。

详见《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通知的政策解读》

https://mp.weixin.qq.com/s/nFIjaDdcQWTmmyV_Lvm6vw

可见,年金是安全的。

         
作者:年金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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