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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条款大小事之【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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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 09: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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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不多说,先贴上保险法中关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当然在长期重疾险合同中都有明确写明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01大白话解释


1、投保时,针对保险公司的询问,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2、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释事由起30日内,且属于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超30日不行使解除权,或者保险合同成立已超2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了,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02法院案例


案例内容(取自《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案号:(2018)渝03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

被保险人:汪某;

保险公司:人保重庆分公司;

第三人:冯某,与汪某是夫妻关系。

案件情况:

2015年7月16日,冯某为汪某投保了“健康福星增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7月17日至终身。

2017年6月8日-2017年6月18日,汪某突发疾病住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等。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17年8月31日,人保重庆分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给付保险金和退还保险费。

2017年10月30日,汪某将人保重庆分公司诉至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审理认为:重疾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超过2年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人保重庆分公司仍需给付保险金。判决人保重庆分公司支付汪某保险金31800元。

人保重庆分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申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毁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为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强调了保险人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否则可抗辩期间经过,该权利即丧失。现人保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才明确解除合同,已超两年,根据法律规定其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其仍需支付保险金。最终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法官后语


      如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保险事故发生在两年抗辩期内,那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很可能为了获得保险金拖延至两年之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使用不可抗辩条款,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支付保险金。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汪某发生保险事故及住院时间为2017年6月8日至6月18日,保险公司抗辩称保险合同解除事项的发生应是从汪某住院治疗期间,但汪某出院后未及时而延长到了合同满两年之后才申请理赔,是有意为了适用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如按此认定则加重了其风险责任。故保险法关于两年后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是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事故发生之日起止满两年,本案不适用于该条款。但因现无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对保险法第十六条中是以是否发生之日还是索赔发生之日作为截止日,应对格式条款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到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之日已满两年。
04我想说的


1、买重疾险时健康告知很重要,只需针对保险公司询问的方面进行告知,不问不告,做到有限告知即可。

2、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但也绝不是带病投保的利器,对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的理念一般是直接拒赔。

3、针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内容,如果未告知情况与保险事故的发生直接相关,若法院认为投保人存在恶意隐瞒病史,如果支付了投保人诉求,属于变相鼓励恶意骗保行为,那么还是有很大可能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的。

4、真正发生保险事故了也不要慌,找出保险合同仔细研读,和保险公司积极沟通,协商不成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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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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