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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薪酬发放纳税筹划之——充分利用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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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3 10: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表见下图,图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帐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于目前事业单位强制设立企业年金,而企业年金的设立是自愿的,广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惠,帮助员工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
税收筹划案例

甲公司工有员工1000余人,人均年薪20万元,人均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12万元,人均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0%-2520=5480元。如甲公司为全体员工设立企业年金,员工人均年缴费8000(即200000*4%)元,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由此,人均年应纳税所得额=(80000-8000)*10%-2520=4680元。人均节税=5480-4680=800元。甲公司全体员工年节税=800*1000=80万元。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作者:王壮壮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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