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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富德生命康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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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8 15: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德生命康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①重疾不分组,每种限1次,最高赔3次;

②可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险;

③可选重疾医疗津贴,持续治疗无担忧





保障详情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主险基本保额*3次(不分组)

1. 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在给付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2. 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 1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内(含第 1 年),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 1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后(不含第 1 年),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除第 1 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 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 2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内(含第 1 年),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 2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后(不含第 1 年),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除前述 2 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针对每一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 3 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您选择“可选责任: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可选责任: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您未选择,保险公司在给付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30%主险基本保额*5次(不分组)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5 次为限。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中症疾病保险金

60%主险基本保额*2次(不分组)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 1 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2 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五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五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五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见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可选责任)

100%主险基本保额*1次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 3 年后(不含第 3 年)仍需持续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 1 次为限。

《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D款)》(可附加)

详见条款

1.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2.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注:《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D款)》的被保险人实际为主险的投保人,且主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客户告知书》

产品权益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附加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附加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本主险合同、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等待期起止日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日内(含第 9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附加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主险合同、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主险合同、附加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公司自本主险合同、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但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若本主险合同、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第 1 至 6 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 1 至 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2 至第 8 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快速理赔

1、报案

拨打客服电话:95535进行报案

2、准备材料

专业理赔人员会远程协助您准备好理赔资料

3、保险公司核准

将准备好的理赔资料递送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柜面

4、领取理赔金

核准通过后,保险公司会将理赔金给付至指定账户

常见问题

产品的犹豫期多长时间?

主险《富德生命康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附加险《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D 款)》: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产品和社保报销有冲突吗?

无冲突。本产品为重大疾病保险,一经确认符合合同约定便可理赔,与社保无冲突,不影响社保报销。

产品等待期多少天?疾病间隔期是多久?

本产品等待期为90天,轻症、中症无间隔期,重疾每次确诊的间隔期需大于1年。



详情 请点击“阅读原文”保费试算 投保



作者:阳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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