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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患病购买医疗险、重疾险需要如实告知么?| 做好健康告知 纠正理赔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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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09: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险公司真不错,只有两种情况不赔---这个不赔,那个不赔。”这是小编听到最多对保险的调侃,与其说是调侃,不如说它是客户对于保险公司的一种批评与不满。这种观点虽然很主观,也比较极端,但却可以理解。因为站在客户的角度想:当他拿着医疗发票、住院病历等理赔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得到的结果却是拒绝赔付,换做谁都是无法接受的,哪怕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非常充分,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熟悉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就显得格外重要,做好健康告知,我们一定要详细了解。
什么是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就是保险公司对被保人健康状况的询问,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的险种,健康告知是不一样的。

我们只有通过健康告知才能让保险公司顺利核保。被保人的健康情况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承担理赔风险的高低,所以,保险公司希望有更多健康的人群去投保。

相反,对于不太健康的人群,保险公司可能采取增加保费或者拒保的方式来降低自身的风险。毕竟保险公司正常的风险规避也是无可厚非。

接下来我们就来探讨需要告知什么内容?这里有总结一下普通人常陷的几大误区:

误区1:担心理赔受阻,全部告知

有的朋友投保时特别谨慎,担心保险公司理赔耍赖,所以会把自己过往的全部就医经历都告知保险公司。

比如感冒发烧经历,体检时一个指标异常,手指划伤医院包扎等自己能想到的情况,都事无巨细的告知保险公司,甚至把一些可能未确诊的、自己臆想的症状都告知保险公司。

这种情况下,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核保人员的工作量,也让核保员更加小心谨慎起来,所以核保结论非常苛刻。

误区2:粗心马虎,草草应对

还有的朋友比较粗心大意,买保险根本不看健康告知,或者随便看一两眼,总觉得自己身体好没问题的,就匆匆投保。

后续仔细看体检报告,发现不仅有甲状腺结节,还有乙肝病毒携带,虽然这么多年医生都说没问题的,连药都不用吃,但是这些看起没问题的小毛病,其实非常影响核保结论。

误区3:没有住院,健康告知全填否

有的朋友在投保时,被个别销售人员告知,只要没有住过院,健康告知都可以填否,甚至有的连健康告知都不是自己填的,由他人代为填写。

这三个典型的误区,我相信很多人或多或少都能找到自己的一些影子。

进行健康告知,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何告知。

如实告知 ≠ 全部告知

一、问什么就答什么,没有问到的可以不答,保险公司一旦问到的,都必须如实回答,不得隐瞒。

二、要注意询问的时间,明确问到时间点的,比如两年内有没有患过某种疾病,如果你两年前患过已经治愈,就没必要回答。

如果询问比较宽泛,比如是否住院治疗过?如果你住过院,不管哪一年都需要如实告知。

还有一点需要知道,保险公司在理赔查询时,主要调查的是社保卡就诊记录和体检机构的体检结果、医院的病历记录,所以在医院或者体检机构留有记录的,才需要主动告知。

举个例子:2010年某某同学突然腹痛难忍,去医院对肠胃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并且吃了几天的药,也没查出来什么具体问题,所以在2015年买保险的时候就忘记告知了。

在购买重疾险的三年后的2018年,这位同学被确诊罹患胃癌,那么保险公司会由于之前未告知的内容拒赔吗?

当然不会!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新增了不可抗辩条款,就是为了限制保险公司的权力,对消费者进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十六条“不可抗辩”内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文总结
总结下来就是,比如常见的感冒发烧、单次可以治愈的肺炎、阑尾炎切除手术、10岁的时候骨折过等类似问题,就算投保的时候真的忘记告知了,由于这些异常都不会影响核保结论,所以不会影响理赔。
学会利用规则,有问有答,不问不答。

合理合法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是智慧的。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有疑问可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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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重疾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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