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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当“重疾险”不能“救急”消费者的损失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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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5 22: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video: https://mp.weixin.qq.com/mp/readtemplate?t=pages/video_player_tmpl&action=mpvideo&auto=0&vid=wxv_2839895272003584004
销售保险时许诺种种

出险理赔时却遭遇限制

纷繁复杂的保险合同背后竟暗藏“玄机”

当保险理赔遭遇“文字游戏”

消费者的损失谁来“买单”





法院审理



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张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一份

保额为8万元的“重疾险”

两年后

张某在医院检查被诊断患有心脏疾病

住院期间张某共花费医疗费6万多元

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张某诉至法院

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疾险全部金额

保险公司辩称

张某所患疾病属于“先天性畸形”

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范围

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



新乡县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

保险合同中关于

“患先天性畸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先天性畸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的解释均属格式化免责条款

投保人作为普通人

难以全面了解“先天性畸形”等

专业术语和相应免责条款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

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

就免责条款的

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

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

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

“明确说明”义务

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

综上

判决某人寿保险公司向张某

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大家风险意识的增强,人身保险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五花八门的人身险频繁进入公众视野,保单增加的同时理赔问题也接踵而至。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人身保险合同往往含有大量专业术语,普通投保人难以准确理解,加之个别保险销售人员盲目追求业绩,诱导消费者投保,极易引发纠纷。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详细了解所投险种的保险责任、缴费期限、缴费方式、保障期限、免责事项等相关内容,同时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自身身体健康状况,避免因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供稿:晴天雨天

编辑:北岸初晴

审核:暗号

审批:小满



作者:新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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