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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与终身寿险在财富管理上的共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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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1 09: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年 第 065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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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年金保险与终身寿险在财富管理上的共同功能
将保险作为资产来购买的险种只有两种:年金保险与终身寿险,因为所有其他的险种都是以风险保障为主的,其资产价值成分在财富管理的层面而言可以忽略不计。年金保险与终身寿险在财富管理方面来看主要有六项核心功能。
一、可以做资产隔离
前文已有提及,年金保险与终身寿险不是“三权合一”的,因为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此涉及第三方利益。投保人是保单的持有者,拥有所有权,一旦投保人负债被执行,就会影响到保单,但只限于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已经支付的生存收益基本不会被追诉,死亡赔付(如果投保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的话)更不在债务责任内。
保单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置,牵涉不同人的利益,所以保单就不像其他资产一样即刻会被冻结,保单中属于还债责任的部分要具体拆分。由此可见,如果说只要买了保险就不用还债了(当然指的是买保险的那点钱),这绝对是误导。但确实可以说保险是最佳避债资产,因为其他资产是不能避债的,而保险是有一定可能性的,如果能做一些有针对性的保单设计,则可能性会大大提高。所以当客户在购买年金保险或终身寿险时确实有资产隔离的考虑,那么选择谁做投保人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二、避免婚姻破裂资产流失
这里举个例子说明可能更容易理解。比如说,儿子要结婚了,父亲做投保人买了份年金保险,给儿子每月5万元的生存金,也就是说儿子是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这份年金保险作为给儿子的赠与,相对其他资产的赠与而言,既可以作为一份礼物,又可避免财富的流失风险。万一将来儿子离婚了,这份高额年金保险是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的,因为保单的所有者是父亲。如果儿子结婚,老爸给了其他财产,那就很难保证不被分走了。我们不妨再进一步想想财富流失的可能性,如果被保险人(也就是儿子)死亡,父亲如果是保单的死亡受益人,那么父亲又可以将钱收回。在财富的转移中这其实是非常有必要考虑的,尽管通常来讲确实年纪大的人会比年纪轻的人走得早,但事事都有个万一。一旦发生子女先离世的情况,如果其名下有大量的其他资产,财富流失的可能性将很大。
就终身寿险而言,那就更可以规避婚内共同财产的风险了。如果我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我的女儿做受益人,在我有生之年女儿离婚,这份保单完全不会被分割,因为保单根本就不是女儿名下的资产。
三、指定传承
只要保单有指定受益人,保险赔付就不是遗产,这是中国的《保险法》明确规定的。在多数国家如美国保险赔付属于遗产,业务员确实可以将此作为客户购买中国保单重要的卖点,这个关键点很值得向客户说明。既然为非遗产,就不用走遗产程序,前面我花了大量篇幅讲遗产程序的问题,因为程序是继承中最大的课题之一,程序会使继承充满不确定性而最终留下祸患。
保险赔付不走遗产程序,就可以做指定的传承安排。客户可以想给谁,就指定谁做受益人(在多数国家,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在中国,保险公司对受益人会有一定限制,但直系亲属基本都可以做受益人),而且是私密的,不用公开信息(如果走遗产程序,所有遗产信息都是公开的)。所以业务员在承保的时候不仅要帮助客户确定受益人,在保单存续期间也要注意提醒客户,不管是受益人更换还是受益人死亡,保单都不能缺失指定受益人,否则一旦发生死亡赔付,赔付金就会成为遗产,并按法定继承办理。
四、现金流
如果是遗产,就必须走遗产流程,而一旦走遗产流程,可能短则半年长则数年。这个时候如果急需用钱,比如企业需要周转,继承人即使继承了大笔财富,但短时间内却拿不到钱,只能干着急。而保险赔付则可以成为及时雨,资金马上可以到位。
五、财富分配不均衡时的补偿
比如父亲想将企业传承给儿子,显然这样对女儿是不公平的,毕竟企业可能是最值钱的财富。不过女儿也是亲生的,总得有些补偿吧,那怎么补偿就有讲究了。如果直接以另外的资产(比如现金、房产等)赠与女儿,其实不一定是最佳的补偿方式,且不说是否有与企业相等或接近的大笔资产,即使有,给了就给了,因为“三权合一”,是没有权利再收回了,这样就失去了未来可能调整的空间。但如果用年金保险和终身寿脸作为补偿,情形就完全不一样了,既可以以较少的投人达到补偿的效果,又保留了未来做修正的权利。
六、遗产税
很多业务员都将规避遗产税当作劝说客户购买的理由,其实把这个作为主要理由是有点牵强的。遗产税讨论了这么多年都没有落地,谁知道什么时候能颁布实施呢?拿个尚未发生的事情作为说服客户的核心理由显然有点勉强。《保险法》和《遗产税草案》虽然明确界定保险赔付如果指定受益人就不属于遗产,自然是不用交遗产税的,前提是中国在未来的某一天开始实行遗产税政策,但目前看这个前提还远未成立。所以遗产税是一个购买保险的理由,但并不是特别重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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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番茄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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