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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透丨虚拟货币基金如何在香港合规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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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 10: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一文讲透|香港虚拟货币交易所持牌制度》中,笔者总结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列明的10种受规管活动,其中包括资管业务必需的9号牌。然而,9号牌本身只支持提供传统资管服务,并不包括虚拟资产资管。



因此,如果持牌资产管理人希望在其投资组合中持有超过一定比例的虚拟资产,需要在第9号牌的基础上,额外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SFC)提交报告以获得发牌。





一、香港对加密基金的监管历程

在2018年之前,SFC监管从事虚拟资产管理服务的前提是被管理的虚拟资产属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所定义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然而,这导致许多非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类的虚拟资产位于监管空白地带,不利于投资者保护。

2018年11月1日,SFC发布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将管理非“证券”或“期货合约”类虚拟资产的行为纳入监管框架,拓宽了SFC对加密货币领域的监管范围。

2019年10月4日,SFC进一步颁布了《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标准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这份文件是香港对于虚拟资产态度的历史转折点,重点在于规定管理的投资组合中加密货币标的占比超过10%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获得SFC的发牌。

下文将总结提炼《条款及条件》中的重点要求,以饲读者。





二、哪些基金需要接受SFC监管?

若持牌公司管理的基金属于如下两种情形,则需要接受SFC的监管:

(a)已表明投资目标为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

(b)总资产价值的10%或以上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

其中,“虚拟资产”是指以数字形式来表达价值的资产,其形式可以是数字代币(如数字货币、功能型代币,或以证券或资产作为抵押的代币)、任何其他虚拟商品、加密资产或其他本质相同的资产,不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三、基金资产及审计要求

    财务能力


如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代其管理的基金持有虚拟资产,该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须时刻维持不少于300万港元的流动资金或其可变规定流动资金。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的条文,例如客户尽职调查和持续的监控,可疑交易报告,完善的合规管理安排,独立的审核职能,雇员甄选程序以及持续培训计划等。
    审计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维持独立而客观的审计职能。如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因规模所限而未能另外设立内部审计职能,则有关角色及责任应由外聘的核数师负责或检查。



四、基金日常管理要求
    分配买卖盘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

(a)确保公平分配所有为其管理的基金执行的买卖盘;

(b)在执行交易前记录拟采纳的分配基准;

(c)确保已执行的交易能够即时依照已表明的意向加以分配,除非经修改后的分配方法不会使任何基金蒙受损失,而重新分配的原因也已清楚地以文件记录下来。(律师解释:即基金管理人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的资产

    包销



    除非在基金授权书内获得明确批准,否则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不应代基金参与包销活动。

    在代基金参与包销活动而获得的佣金及收费,应全数拨归基金帐户。

    关联交易


除非有关交易按照公平的条款进行,符合以最佳条件执行的准则,而且佣金率不高于惯常适用于机构投资者的比率,否则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不应代基金与属于有关联人士的一方进行任何交易。(律师解释:事出反常必有妖,明显不同于市价的交易不能干

    交叉盘交易


(1)所管理的基金账户之间(律师解释:最佳利益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披露):

满足下列条件,才能在基金帐户之间进行买卖(交叉盘交易):

(a)有关的买卖决定符合双方基金及其基金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及符合双方基金的投资目标、限制和政策范围;

(b)有关交易是按照公平条款以当时的市价进行;

(c)在执行交易前,已将有关交易的原因以文件记录下来;

(d)已向双方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披露有关活动。

(2)公司帐户与基金帐户之间(律师解释:投资者同意+利益冲突披露):

应在事前获得基金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方能获得批准,而所涉及的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应向该等基金投资者予以披露。职员的私人帐户与基金帐户之间的交叉盘交易应予以禁止。

(3)替公司帐户进行买卖时(律师解释:基金买卖盘优先):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

(a)应优先为基金执行买卖盘。如基金的买卖盘和公司的买卖盘合并处理,而买卖盘又不能全数获得执行,则在其后的任何买卖盘分配中,基金的买卖盘必须获得优先处理。基金的买卖盘和公司的买卖盘仅应在符合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最佳利益下,才可合并处理;

(b)除非事前获得合规主任或高级管理层指派的其他人士的书面同意,否则为公司执行的交易不应该先于为基金执行的任何交易。



五、基金资产保管要求
    法币形式客户资金的保管


若虚拟资产基金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基金收到的客户资金是法币,应当就其所收到的客户资金建立一个或多个独立银行账户,且应确保将该等客户资金转入一个独立银行账户或在收到客户资金的一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基金(律师解释:独立银行账户或即时划转给基金)。

    自行保管



    执行保管职能的人士应独立于执行基金管理职能的人士。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的有效隔离,例如可就基金的加密钱包(包括存取密钥)及在钱包内持有的所有资产作出信托声明。

    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保障基金资产。

    应具体披露有关安排的存在及其风险、已设立的额外保障设施及有关这些资产的保险保障详情。

    第三方保管



    应尽可能拣选受监管的虚拟资产保管人。

    应考虑委任多于一名保管人,以避免风险过于集中




六、基金风控管理要求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及维持已顾及以下风险管理的监控技术和程序的有效风险管理政策及汇报机制:

    市场风险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及维持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以便衡量因市况不断转变而对基金所造成的影响。这些措施应同时针对与基金相关的一切风险因素。这些风险措施应涵盖以下事项:

(a)未能预计的不利市场波动——利用合适的蒙受风险的价值(value-at-risk)衡量法或其他计算方法,估计可能出现的潜在亏损;

(b)压力测试——利用多项质量变数假设,以确定当市场的情况出现不正常及大幅的波动时,对基金所造成的影响。

    流动性风险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采用定量标准或定质因素就基金的相关投资与其赎回责任(或执行委托帐户客户所作出的提取要求的责任)之间的流动性错配,制订措施及进行定期监察。

    对手方风险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及维持有效的信贷评估系统,以评估基金的对手方的信用可靠性。

    运作风险


在设计政策、程序及内部监控措施以减低运作风险时,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考虑以下事宜:

(a)从实际上及功能上将互不相容的职责分开;

(b)维持并及时提交适当而完备的会计纪录和其他纪录;

(c)会计及其他资料的保安及可靠性;

(d)职员是否足够及具备胜任能力;

(e)就交易资料及时进行对帐。

    网络安全风险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实施充足及适当的保安监控措施,以保护其运作时所使用的系统。



七、基金日常运作要求

    记录保存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在SFC所批准的处所内,保留与其业务有关的纪录或文件,以保存本条例或《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所规定的纪录或文件。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

    (a)(除(b)段另有规定外)在一段不少于七年的期间内保留有关纪录或文件;

    (b)在一段不少于两年的期间内,保留显示由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发出涉及虚拟资产的任何买卖盘的详情的纪录或文件。

    年度报告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委任独立核数师审核基金的财务报表(不论是透过委任独立核数师或促使相关基金委任独立核数师),从而就其管理的每只基金至少提供一份年度报告。

    每只基金的年度报告亦应在接获要求时提供予相关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查阅。

    侧袋安排



    侧袋:将被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厘定为属于非流动性或难以估值的若干基金投资与其他基金资产分隔开(律师解释:侧袋Side Pocket是指,基金组合中持有一种或某几种流动性缺失或难以估值的资产,而将这部分资产从原有基金的组合资产账户分离至另一个单独的专门账户进行独立存放、运作、管理及核算,这个账户称为“侧袋账户”,原组合资产中的剩余资产存放的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为基金引入任何侧袋之前,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投资者披露以下事项:

(a)存入侧袋的总资产上限;

(b)整体费用结构及收费机制(有关任何管理及业绩表现费用等等);

(c)侧袋的赎回限制期将会有别于同一基金的普通股份的赎回限制期;

(d)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如何界定及区分哪些投资产品将会放入侧袋,及有关将投资转入及转出侧袋的政策及理据;

(e)如侧袋的资产容许被转拨至另一项投资工具,则容许有关转拨的情况及就有关转拨而采用的定价机制。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亦应不时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就已存入侧袋的资产而征收的实际费用金额。

    财务对账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安排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纪录与由第三者(例如银行、保管人、对手方及执行买卖的经纪行等)所开具的纪录进行对帐,以便识别及修正任何错误、遗漏或资产错置的情况。

    对帐应视乎基金资产的性质而定期进行,但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八、基金市场推广要求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只应允许专业投资者投资于虚拟资产基金,包括通过分销商分销的情况。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所有广告及市场推广资料:

(a)并无虚假、偏颇、具误导或欺骗成分;

(b)清晰、公正及以持平的观点呈述基金,并附有充分的风险披露;

(c)载有适时及与基金要约文件一致的内容;

(d)关于基金表现的声称均可证明属实。



九、基金向SFC汇报要求


    如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有任何重大改变,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便应在发生改变前至少七个营业日知会SFC。

    SFC可要求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基金对各产品或市场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政策、程序、原则和方法,保管人安排的详情等资料。




十、基金风险披露要求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向潜在基金投资者及分销商,恰当地披露与投资于其管理的虚拟资产基金及基金内所投资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例如:

    价格波动性;

    交易平台上可能出现价格操纵;

    某些虚拟资产缺乏二级市场;

    难以核实虚拟资产的拥有权;

    现时大多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保管人都不受监管;

    与发行人、私人买家/卖家或透过交易平台执行交易时的对手方风险;

    因保管安排(包括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保管资产及使用线上钱包)而产生的风险;

    虚拟资产的持续演变及全球的监管发展;

    网络保安及科技相关风险;

10.虚拟资产是否可根据法律被视为“财产”的不确定性(律师解释:根据今年4月的一份法庭文件,香港法院在相关案件判决中首次将加密货币视为“能够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财产,极大提升了香港法律和司法系统保护虚拟资产的确定性)

参考资料https://www.sfc.hk/web/files/IS/publications/VA_Portfolio_Managers_Terms_and_Conditions_(TC).pdf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1https://www.sfc.hk/TC/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Statement-on-regulatory-framework-for-virtual-asset-portfolios-managershttps://www.sfc.hk/-/media/TC/assets/components/codes/files-current/zh-hant/guidelines/guideline-on-anti-money-laundering-and-counter-financing-of-terrorism/AML-Guideline-for-LCs-and-SFC-licensed-VASPs_TC_1-Jun-2023.pdf?rev=77578ce554fb4e45bc8b3006375f1e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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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顾劼宁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

顾劼宁深耕Web3和区块链法律服务领域,是海外头部加密企业和加密基金的法律顾问,LegalDAO核心贡献者,Blockchain Lawyers Group成员,擅长各法域金融合规及加密牌照业务、加密资产投融资交易结构设计、加密公司业务合同起草与审核、加密企业内部合规体系搭建、区块链项目合法性分析、AML/CFT政策、加密公司出海、跨境法律协作、跨境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与隐私保护等领域。
顾劼宁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他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研究领域:
Token研究:各法域对于Token的最新立法例,Token的证券合规问题,美国SEC和CFTC的执法案例和监管动向,以及各法域加密监管趋势。DAO研究:对比分析不同法域DAO法人包装优缺点,为DAO设计内部治理结构,为其展业提供法律建议。VASP研究:世界各国VASP监管,FATF旅行规则,欧盟MiCA法案,美国各州“传钱法”。金融制裁研究:包括IEEPA、BSA、MLCA、《爱国者法案》在内的美国金融制裁法律以及监管体系。数据治理研究: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数据要素基础性制度体系研究、人工智能与数据。

学术成果:
顾劼宁曾参与撰写《大治报告: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1-2022)》和《全球数据治理概览》,独作论文《引法入链——由The DAO事件切入》和《法人包装——法律介入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契机》分别在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青年论坛及法治中国建设与人类命运共同体论坛获奖。



刘红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创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背景区块链公司法律顾问,先后为100+区块链企业、项目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实战经验丰富。

刘红林律师多次接受新京报、界面新闻、红星新闻、财经链新等多家国内主流媒体采访及专访。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畅销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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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红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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