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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图的就是一个安心。买国内的保险,国家监管,国家是最坚实的的后盾,内地保险不会破产,即使破产也有国家接手。那香港呢?事实上不管是根据内地保险法还是国际惯例,持有长期人寿保单的保险公司都不能自行解散。
根据香港《保险业务例》第41章中第46条规定:
香港保险公司绝不会轻易宣布破产。香港的保险市场是亚洲最大的保险市场,保险业也是香港最古老的行业,从1841年鸦片战争开始至今,香港保险业已经走过了170多年的风雨,还从未有过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那今天我们就详细聊聊为什么香港保险公司能够屹立百年,香港的保险公司到底有多安全?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做了哪些制度性安排来保障香港保单的安全呢?
01
香港的保险公司授权规定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可根据《保险业务例》的规定向保险业监督申请授权经营。
《保险业务例》第6条规定,除获授权保险公司、劳合社或获保监局认可的承包人组织,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目前,在香港经营一般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港元;但如果该公司同时经营一般业务及长期业务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同时经营一般业务及长期业务,则要求实收资本增加一倍,即为2000万港元。
02
偿付准备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须将其资产多于负债的数额,维持在不少于条例规定的偿付准备金水平。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投保人士在面对保险公司在不可预知的情况下,出现资产不足以应付其负债的风险时,提供合理的保障。
就一般保险业务而言,偿付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的保费收入,或负债中的较高数额,该数额在2亿港元以内的部分,偿付准备金按其五分之一计算;而低于2亿港元的部分,则需另按其十分之一计算。偿付准备金最低数额为1000万港元。
03
管理人员及股东的适当人选
根据《保险业务例》规定,任何出任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士,必须是担当此等职位的合宜和适当人选。
根据《保险业务例》第13A及13B条,保险公司在委任某些控权人,包括行政总裁之前,必须获得保监局的事先批准。在进行适当人选测试时,保监局除考虑其他因素外亦会把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格、履历及经验加入审议。
04
足够的再保险安排
香港《保险业务例》规定,保险公司须为其拟经营的保险类别的风险备有或将会作出足够的再保险安排。
保险人有责任为其保险业务作出审慎的再保险安排。如果缺乏足够的再保险安排,保险人的财政状况或会受到影响,也有可能有损保险人履行对保单持有人应尽责任的能力。
05
对保险公司的干预
《保险业务例》第27至35条赋予保险业监督权力,在保险公司出现令人关注的情况时,采取适当行动,以维护保单持有人及潜在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这些行动包括:限制保费收入;限制投资;规定由获认可受托人保管资产;要求进行特别的精算调查;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
06
设立保监局
保监局将行使新的法定权力,以履行有关保险中介人发牌及规管职能。那么保监局对于中介人的监管由自律监管升级为法律监管,加强对中介人的监管,对于客户的保障是非常大的改进。
07
账目等呈交
保险公司须每年向保监局呈交账目,资产负债表,摘要,证明书或报表。
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三驾马车之一,全球范围内任何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都不会轻易破产,保险业是金融行业的最后防火墙。香港作为目前最发达的保险业市场之一,已经走过了170多个年头,从未有过破产案例,且绝大部分客户买的港险都是国际知名的大公司。这些大公司大到什么程度呢?大到不能倒(像法国安盛-全球最大保险公司,英国保诚(Prudential PLC)-理赔过2次世界大战+泰坦尼克号;友邦保险集团(AIA)-全球最大寿险公司;加拿大宏利等)放宽心吧~
有任何港险问题,可扫描下图二维码咨询我团队的专业规划老师。
作者:懂保爷在Ameri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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