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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180年来从未破产,其安全性是如何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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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2 19: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股市市场持续低迷,许多信托公司陆续暴雷,汇率波动不定,全球投资市场的防御姿态都有所增强。这让全球的投资者都变得更加谨慎,更倾向于将资金放入更安全的资产中。

香港的保险在保本的前提下,仍能提供较为可观的收益,正好符合中高净值客户同时追求资金安全性和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

当初2008年波及全球的金融风暴中,世界级的投行都有破产,香港保险公司却依然稳健如初。至今,香港保险已有180多年历史,从未有过人寿保险公司破产。



香港的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是如何保障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从而提高其安全性的?下面我们一起展开讨论。

01

市场发展稳健,历史悠久

1841年,香港第一家保险公司诞生。在经历了180多年的发展锤炼后,香港已成为全球最成熟的保险市场之一,有着发达的保险市场体系,并始终在不断创新。



香港保监局数据显示,香港保险的渗透率及密度排名亚洲第一,全球20大保险公司中,有12间在香港获授权经营保险业务。这说明香港保险业发展蓬勃,整体实力位居世界前列。

香港经济是自由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充分竞争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且外资的保险公司是香港市场的主要参与者,这导致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在这个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能够持续开展业务的主要是规模较大、经验丰富的跨国保险集团,这些公司大多已经稳健运营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拥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实力雄厚。

02

政府监管有力

香港政府为每家合法运营的保险公司都会指派一位政府任命的精算师,以监管保险公司的核心精算部门,确保公司合规运作,保障客户利益。此外,政府规定保险公司只能投资政府认可的低风险投资工具,从而保障投资安全。

如果境外保险公司在香港注册,其经营业务会与母公司独立核算。在母公司出现财务风险的情况下,香港政府指定的精算师有权绕过保险公司董事会,直接向香港政府汇报情况。这一举措旨在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03

普通法体系环境

香港回归后,《中英联合声明》明确规定继续保留普通法制度。这一规定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在普通法环境下,现代金融体系才能高效运转。

众所周知,现代金融和公司制度起源于英国,而普通法制度则是金融体系顺利运行的必要保障,需要软硬件的高度协调才能实现顺畅运作。这个优势是大陆法系目前仍在努力赶超的。

04

香港法律规定,不可轻易破产

香港主要经营保险业务的是国际顶级跨国保险公司。结合香港完善的制度和受英国法律监管的体系,为投保人提供了高度诚信和全面保障。

尽管有人可能提到内地保险公司不容易破产,但实际情况是,无论是依据内地保险法还是国际惯例,持有长期人寿保单的保险公司都不能自行解散。

但此外,香港的保险条例已经详细解释了有关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香港《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46条指出,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清盘人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目的是将该业务作为正营运中的事业而转让给另一保险人。



来源:香港《保险业条例》第41章46条

也就是说,香港监管规定,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会转让给另一家有财务实力的保险公司继续经营,以确保客户的利益。

05

授权经营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要根据《保险业条例》的规定向保监局申请授权经营。

《保险业条例》所指的"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组成及注册,或根据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并包括《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6部所适用的非香港公司。

授权规定及程序载于《申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指引》(指引5)。只有符合《保险业条例》第8(2)及8(3)条内的授权规定的保险公司,才会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

06

充足的股本和偿付准备金


    充足的股本

按照香港保险公司监管规定,经营一般及长期保险业务的最低股本要求是$2,000万港元,但这只是最低要求,实际数额有必要保持在更高的适当安全水平。


    充足的偿付准备金


充足的偿付准备金,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资产足以应付其负债,并为投保人提供合理的保障。保险公司须把资产多于负债的数额,维持在不少于条例规定的偿付准备金水平。



图源:香港保监局

07

足够的再保险安排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针对某些公司客户的保险费用,香港采取了分摊方式,由其他保险公司来承保,从而将风险分担至整个行业。

香港《保险业条例》规定,保险公司须为其拟经营的保险类别的风险备有或将会作出足够的再保险安排。香港保监局制定了一份《再保险指引》(指引17)阐述保监局评估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是否足够时所采用的一般指导原则。



图源:《再保险指引》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公司把风险分摊出去,把部分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这样,一旦发生突发的情况时需要支付大笔赔偿,再保险公司便会分担部份赔偿责任。

08

管理人员和股东的适当人选

《保险业条例》规定,任何出任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士,必须是担当此等职位的适当人选。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13A及13B条,保险公司在委任某些控权人,包括行政总裁之前,必须获得保监局的事先批准。在进行适当人选测试时,保监局除考虑其他因素之外,也会把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格、履历及经验加入审议。

09

公司管治

保监局发出了《获授权保险人的公司管治指引》(“指引10”),列明获授权保险公司在公司管治方面应达到的最低管治标准。

公司管治是管理和监控获授权保险公司的制度,也是一个"制衡"系统。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制订和实施公司管治架构,以便对保险公司的业务作出良好及稳妥的管理和监察,并充分确认与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同时,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管控系统(包括有效的风险管理、合规、精算事宜及内部审计职能),作为整体公司管治架构的一部分。

10

呈报规定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17条,保险公司须每年向保监局呈交财务报表。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每年须向保监局呈交一份精算调查报告及香港长期业务报表。

香港作为亚洲保险中心,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同时实施着严格、透明且高效的行业监管。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市场主体遵循共同的市场法则、平等地参与经营,通过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提升产品质量、打造差异化服务赢得先机,不但有利于充分满足客户需求,而且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从而更好地保障投保人利益!



正是因为香港独特的制度优势,吸引着越来越多来自中国内地、亚洲以及其他国家的人士前来选择在香港的保险公司投保。

香港的保险业以其独特的经济体制,形成了强大的制度优势,为投资者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险环境。同时,香港作为亚洲金融中心,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和强大的国际影响力,其在全球金融领域的卓越地位也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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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极无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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