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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钱涌入香港保单,香港保险究竟有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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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0 10: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股票市场走弱、信托市遭违约风险、货币波动不定,加上全球投资大环境趋于保守,投资人开始寻找更安全的资产配置。在此背景下,由于香港的保险业可以让那些拥有较高身家的客户在保证本金的前提下获得满意的回报,所以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

香港保险的安全性体现在哪些方面?我们不妨探讨一下香港保险有哪些市场竞争优势,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做了哪些制度性安排来保障香港保单的安全。



01市场发展稳健,历史悠久

香港保险业在香港的金融系统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其发展超过180多年的历史中,还没有出现过寿险公司倒闭的案例,其市场已经相当成熟。根据香港保监局数据显示,香港保险业的渗透率和密度在亚洲均居首位,而世界二十大保险公司中,就有十二家是在香港营业。这也反映了香港保险业的发达,以及其综合实力在全球排名靠前的地位。



香港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地区,在这个地区,所有的资源都是在完全的竞争中得到最好的分配。所以,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看,外国保险公司在香港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持续开展业务的,大多为规模较大、发展成熟的跨国保险集团,大多稳健经营百余年,抗风险能力较强,大浪淘沙始得金。

02香港法律规定,不可轻易破产

香港保险业是亚洲最大的保险业,其发展至今已有一百八十多年历史,尚未出现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倒闭的事例。香港的保险业,大部分都是国际知名的保险公司,而香港有完善的制度,以及英国的法律制度,使投保人得到很好的保护。实际上,任何一家拥有长期寿险保单的保险公司,都无法将其拆分。让我们来看一下香港保险法中有关破产的规定:

据《香港保险公司条例》中第46条(2)规定:“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清盘人必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目的是将该业务作为正在营运中的事业而转让给另一个保险人,不论此保险人是已存在的保险人或者是为此目的而成立的保险人;此外,清盘人在如上述般经营该业务的时候,可同意更改在清盘令作出时已存在的任何保险合约,但不得订立任何新的保险合约。”



来源:香港《保险业条例》第41章46条

这就是说,为了保障顾客的权益,香港法规会将经营不良的保险业转移到其他有经济能力的保险业者手中。

03保监局批准授权经营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要根据《保险业条例》的规定向保监局申请授权经营。

《保险业条例》所指的"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组成及注册,或根据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并包括《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6部所适用的非香港公司。

授权规定及程序载于《申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指引》(指引5)。只有符合《保险业条例》第8(2)及8(3)条内的授权规定的保险公司,才会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

04充足的股本和偿付准备金

充足的股本

香港保险公司监管规定,经营一般及长期保险业务的最低股本要求是$2,000万港元,不过这只是最低要求,实际数额有必要维持比这个数字更高的适当安全水平。

充足的偿付准备金

充足的偿付准备金,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资产足以应付其负债,并为投保人提供合理的保障。保险公司须把资产多于负债的数额,维持在不少于条例规定的偿付准备金水平。



图源:香港保监局

05足够的再保险安排

香港《保险业条例》规定,保险公司须为其拟经营的保险类别的风险备有或将会作出足够的再保险安排。香港保监局制定了一份《再保险指引》(指引17)阐述保监局评估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是否足够时所采用的一般指导原则。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公司把风险分摊出去,把部分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 。这样,一旦发生突发的情况时需要支付大笔赔偿,再保险公司便会分担部份赔偿责任。

06管理人员和股东的适当人选

《保险业条例》规定,任何出任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士,必须是担当此等职位的适当人选。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13A及13B条,保险公司在委任某些控权人,包括行政总裁之前,必须获得保监局的事先批准。在进行适当人选测试时,保监局除考虑其他因素之外,也会把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格、履历及经验加入审议。

所以香港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及股东可都是经历了层层审核,绝对都是有资格胜任的。

07公司管治

保监局发出了《获授权保险人的公司管治指引》(“指引10”),列明获授权保险公司在公司管治方面应达到的最低管治标准。

公司管治是管理和监控获授权保险公司的制度,也是一个"制衡"系统。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制订和实施公司管治架构,以便对保险公司的业务作出良好及稳妥的管理和监察,并充分确认与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同时,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管控系统(包括有效的风险管理、合规、精算事宜及内部审计职能),作为整体公司管治架构的一部分。

08呈报规定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17条,保险公司须每年向保监局呈交财务报表。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每年须向保监局呈交一份精算调查报告及香港长期业务报表。

09对保险公司的干预

《保险公司条例》第27至35条赋予保险业监督权力,在保险公司出现令人关注的情况时,采取适当行动,以维护保单持有人及潜在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其中包括限制保费收入、限制投资、规定由获认可受托人(如信托公司)保管资产、要求进行特别的精算调查、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等。



在多重法律监管加持、行业成熟发展的前提下,香港保险行业遵守契约精神,为香港、内地乃至全球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卓越的服务。

作者:香港保险理财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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