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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新规》 迎来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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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13: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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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末,银保监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迎来了阔别13年的重疾险定义调整。





虽然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实际文件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出入。那么新规实施之后,究竟会产生哪些影响呢?在这里通过5个方面跟大家分析分析:

-重疾定义变化

-新增3种轻症统一定义

-规范重疾病种选择

-限定轻度重疾赔付比例

-其他问题



重疾定义发生变化

本次《意见稿》对原本的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进行微调,整体的微调情况,我在这里做了个统计。



总体来看,赔付标准变宽松的为多,有13种重疾更容易达到赔付标准了,有8种重疾定义不变。有3种疾病的赔付标准更严格了。

具体25种中哪些严格,哪些宽松了,可见下表:



其中大家比较关注的,是恶性肿瘤。在这次变化中,分级较轻的甲状腺癌“终于”被踢出了重疾范围:

“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之后不会按照重疾赔付了。

同时,对于良性肿瘤、原位癌等定义更明确,范围划分更清晰。(注意标红处为不同的地方)



这么做也是有好处的,将一些本应达不到重疾赔付标准的疾病剔除出来,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

同时将真正的重疾的赔付标准放宽,让真正需要钱的人更容易拿到赔款。

另外,除了原本的25种重疾外,《意见稿》中新增定义了3种重疾,如果这次改动开始实行的话,银保监会规定统一定义的重疾数量,便从25种增加到28种。

新增的3种如下:



新增3种轻症统一定义

除了重疾之外,这次将3种轻症也纳入统一定义范围内。

也就是说,以后不管哪个重疾险产品,这3种轻症的定义都必须是一样的。

以往,中症和轻症的定义是不规范的,所以中/轻症的定义是松是紧、是多是少、是否高发、全凭保险公司的“良心”。

但之后可能就不一样了,至少有3种高发轻症,是必须包含且统一的定义:



有一个稍微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意见稿》中,原位癌在轻度恶性肿瘤中也被除外了,而现在的重疾产品,原位癌多数是包含在轻症“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中,如:



但我个人推测,之后的重疾险产品中,原位癌这项保障也不会被拆掉,该有的还是会有的。所以大家也不必过分慌张。

规范重疾病种选择



这条规定一定是利好的,我会跟大家讲,不必过于关注重疾险的重疾数量,因为95%以上的赔付概率都被核心的那25种重疾覆盖了。

但剩余的病种如果在不重复的情况下,还是多多益善。

就像我们在学校学习的知识,将来到社会上可能只会用到10%或更少,但是为什么我们还是都要好好的学呢,因为我们不知道将来走向社会,到底要用哪10%的知识。所以这剩下的5%发病率的疾病,如果有条件,我们也应该认真对待。

《意见稿》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一重疾险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

-新增疾病发病率极低的,需要增加标注

保险条款也会对普通消费者更加友好(到时就更容易看懂了)

限定轻度重疾赔付比例



这一项对于我们被保险人来说,不算是个好消息,目前的重疾产品,轻症的赔付比例在30%是很常见的,有的甚至更高。

这里就不给大家举例说明了。

如果新规按照《意见稿》来实行的话,确诊规范中的轻症,跟之前相比赔的钱就直接砍半了。

其他问题

1、已经买了的产品受不受影响?

已经买了的产品,以原合同为准,不收新规影响。

2、现在买还是等新规实施了之后再买?

整体来看,新规带给我们的影响有好也有不好。

-好处在于   多数重大疾病赔付标准更合理,保险公司凑病种的行为得到约束

-不好在于   轻症的赔付比例大大降低了

所以无论怎么选择,总会有不完美的地方。但也不需要太纠结,说到底,还是越早买,越早得到保障。

更多保险知识,欢迎私信交流。

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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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内密探零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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