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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公司的安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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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3 18: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香港作为全球知名的金融中心,在金融各方面都是名列前茅,其中保险业发展至今已有176年的历史,长期保险业务(一般指人寿保险)更是业务占比常年保持80%以上,平均人手一份保单。

行业覆盖人群如此之广,当然更加需要监管层面对于保险行业规范的严格管理,从而保障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那么,香港的保险公司具体有哪些安全保障机制呢?
01

设立香港保险公司的规管



• 充足的股本 保监局规定,经营一般及长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最低实缴股本为2,000万港元。而且须强调的是,只是最低要求,实际数额须维持在这些数额以上的安全水平。   
• 严格的偿付准备金比率  偿付准备金的存在,是为了在保险公司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或者资产负债大幅波动,且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能继续帮助保险公司维持运营,为投保人提供合理保障。
保监局会设定一个合理安全的偿付准备金要求,让保险公司把资产多于负债的数额,必须维持在高于偿付准备金的水平。
对于监控层面而言,保险业监督也要求非人寿和人寿保险公司分别维持至少200%和150%的偿付准备金比率。


• 足够的再保险安排 “再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将业务再向另一间保险公司去投保,把部分风险分摊出去。
这样,一旦出现理赔率陡然升高的突然事件,比如新冠肺炎、自然灾害等,面临预期之外的大量赔付,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可以大大降低。
而香港保监对于再保险是否足够的标准有很多维度,概括如下:
(1) 保险人的再保险架构和最高的风险自留额度; (2) 再保险人的风险分散情况和稳健程度; (3) 对重大再保险事件,须做压力测试,确保市场风险大的环境下,依然可以有足够的再保险保障。
• 管理人员及股东的严格筛选根据《保险业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委任董事或控权人控权人,包括行政总裁之前,必须获得保监局的事先批准。在进行适当人选测试时,保监局还会把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格、履历及经验作为考量标准。
保险公司的控权人、董事、管控要员或获委任精算师有任何委任或更改,须遵从执行《保险业条例》相关规定的程序,其目的也是为了确保任何更改委任的人士是适合的人选。

02

经营过程中的规管

香港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后的经营过程中,保监局也有相关规管要求,简单归纳如下表

保险公司倒闭破产很多人会说中国大陆的人寿保险公司不会倒闭破产,但其他地区的人寿保险公司会。这个认知正确吗?
先说监管部门,都是政府的直属单位。中国大陆,根据《保险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就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中国香港,根据香港《保险业条例》,香港保险业监管局的主要职能是规管与监管保险业,以促进保险业的整体稳定。再看法律的具体定义。中国大陆《保险法》

中国香港《保险业条例》


事实上,不管是依据内地保险法还是国际惯例,持有长期人寿保单的保险公司都不能自行解散。保险业,是社会金融业最后的一道防火墙。所以,从自身的运营策略,到政府监管,都是金融业最重要的一道关卡,从市场社会经济的稳定考虑,政府也不可能让保险公司破产,即使保险公司出现问题,政府也会出面接手。
事实上,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大多是世界顶级跨国保险公司,加上香港完备的体制,沿用英美法系严格的监管,都予以投保人高度诚信和全面保障。从近200年的发展历史看,香港的人寿保险公司并没有过破产的案例,这也得益于香港监管层面在对投保人的保障上也有着完善的监管及保障制度。


作者:港港芝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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