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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倒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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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6 15: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y:湾光Miracle

香港作为与纽约、伦敦并列的全球金融中心,同时也是保险业发达的地区之一。目前随着越来越多内地居民赴港配置香港保险,香港诸多保险公司也逐渐被人熟知,那么这些公司是否会像银行一样,存在破产倒闭的风险呢?

本文从历史、现实、保司实力,监管方面分析香港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倒闭风险。
历史层面

香港的保险业已经发展了超过170年,至今从未出现过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即使在全球范围内在2008年的金融风暴中,许多世界级的投行遭受了破产的冲击,但香港的保险公司却依然保持了稳健的运营,没有受到严重的影响。这突显了香港保险业的韧性和可靠性,为投保人提供了信心和安全感。
现实层面

全球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都不太可能轻易破产。从保险业的地位来看,它被视为金融行业的支柱产业之一,也被认为是金融行业的最后防火墙,常常使用"Too Big To Fail"(大到不能倒)来形容。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重要的风险保障,同时也在维护金融稳定性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保险公司通常会受到严格的监管,以确保其资本充足、风险可控。在极端情况下,监管机构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受到保护,并防止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保险业被认为是一个相对银行更稳定的行业,不容易轻易破产。
保司实力


    1.   国际型保险公司实力雄厚,信用评级优

香港的保险公司大多是外资跨国保险公司,这些公司的发展历史很多超过百多年,据点遍布全球,实力雄厚。国际保险公司资产庞大,背后的投资以政府国债占比较多,除非多国政府同时倒闭,因此这些保险公司直接倒闭的可能性十分低。




    2.   部分主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2022年香港主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风险评级

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标准:根据香港法例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的规定,香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方式如下:偿付能力充足率 =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监管资本

数据显示,香港主要保险公司的赔偿支付能力过200%,高于条例规定的150%偿付充足率,说明保险公司的资产足以应付其负债,并为投保人提供合理的保障。
监管层面

我们来看看香港保险条例对有关于保险公司的破产说明:




从上述相关的条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即使保险公司经营不善也会有再保公司或者其他规模大的保险公司收购继续经营,以确保客户的权益。所以客户最多只会因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损失红利收益,但保障类投保保额肯定是100%得以保障的。例如,每出售一份寿险,香港保险监理处都会要求香港保险公司把该份保单80%价值的资产维持在香港,以便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除此外,《香港保险公司条例》制定了多项保险公司监管规定:

1.授权规定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可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的规定向保险业监管局申请授权经营。



《保险公司条例》第6条规定,除获授权保险公司、劳合社或获保险业监督认可的承保人组织外,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只有符合《保险公司条例》第8(2)及8(3)条内的授权规定的保险公司,才会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

2.偿付准备金规定

早在1983年,香港的保险监管制度就建立了起来,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护航。其中,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更是香港政府的重点监督事项,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以下若干与偿付能力有直接关系的最低规则。

A.实收资本

目前,在香港经营一般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港元: 对于那些经营综合业务的公司或经营法定类别的保险业务,则要求实收资本增加一倍,即为2000万港元

B.偿付准备金

偿付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的资产值必须超过其负债额的一个指定数额。就一般保险业务而言,偿付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的保费收入或负债中的较高数额,该数额在2亿港元以内的部分,偿付准备金按其五分之一计算;而低于2亿港元的部分则需另按其十分之一计算。偿付准备金最低数额为1000万港元

C.保险公司的董事和经营者能够妥着地从事进行保险业务活动

为了上述目的,香港保险监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及控权人必须为适当人选。控权人是指包括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5%的人土及公司的主要行政人员

D.妥善的再保险安排

为了分散风险,所有的保险经营活动都必须备有足够的和适当的再保险安排。另外,香港保险业监督还会考虑到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被确认的国际地位和巩固的财政能力,是否有可行的业务计划,以及是否有足够的经营有关业务的知识,香港保险业监督还对核算师(即审计师)和精算师的制度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并对保险公司资产及负债的评估、财务报表的具体要求都相当详细。

3.管理人员及股东适当人选

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13A及13B条的规定,任何出任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士,必须是担当此等职位的合宜和适当人选。在进行适当人选测试时,保险业监督除考虑其他因素之外,亦会把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格、履历及经验加入审议。为提高此项规定的透明度,保险业监督已制定一册有关《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说明其在执行此项规定时所考虑的因素,让有关人士了解。

4.足够的再保险安排

《保险公司条例》规定,保险公司须备有或将会作出足够安排,为其拟经营的保险类别的风险作出再保险。

此外,申请授权的保险公司亦须符合由保险业监督发出的《授权指引》中罗列的其他条件,以确保申请人具备足够的财力和有能力为投保人士提供足够水平的服务.保险公司在获授权后仍须继续遵守这些条件。

2019年9月23日保监局公布,接替三个自律规管机构,负责直接规管全香港约11万名保险中介人。

三个自律机构包括: 香港保险业联会、香港保险经纪协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在新规管制度下,保监局修订多方面的要求,例如基本学历、每年持续专业培训、操守守则及经纪公司最低股本和净资产要求等

5.对保险公司的干预

《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第27至35条赋予保险业监督权力,在保险公司出现令人关注的情况时,采取适当行动,以维护保单持有人及潜在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包括:限制保费收入;限制投资:规定由获认可受托人保管资产:要求进行特别的精算调查;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



6.新成立香港独立保监局、内地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更受保

保险业监管局 (保监局)于2017年6月26日起取代保险业监理处规管保险公司,接手保监处的法定职能。保监处将于同日解散,同时保监局将全面接手现时三个自律规管机构的职务

保监局将行使新的法定权力,以履行有关保险中介人的发牌及规管职能。那么保监局对于中介人的监管由自律监管升级为法律监管。加强对中介人的监管,对于客户的保障是非常大的改进。




总结

香港的保险公司大多是外资跨国保险公司,拥有超过百年的发展历史,遍布全球,实力雄厚。这些公司的资产主要投资于政府国债等安全资产,因此直接倒闭的可能性极低。此外,香港政府对保险公司实施严格监管,包括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充足的股本、偿付准备金、合格的管理层和股东,以及足够的再保险安排等。这些要求的目的是确保授权的保险公司能够履行对投保人的承诺。

另外,根据了解,香港政府会派遣政府任命的精算师监督每家合法运营的保险公司的核心精算部门,以确保公司内部运营合规,保障客户利益。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回答:香港的保险公司不太可能会倒闭。即使倒闭,保单权益人的利益也能得到保障。

作者:Laine 吹过五月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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