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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的《2022 年上半年 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显示,截至 2022 年6月底 ,全国有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 129495家,从业人数 4174.7 万。建筑工地施工一般涉及高空、户外作业,同时施工现场环境的 复杂性决定了施工人员的危险性 。为了保 障施工人员在意外发生时的合法权益和转 移施工单位及相关权利人应承担因意外而导致的赔偿风险,一般情况下,相关权利人会给施工人员投保意外险,甚至有些地方会 强制要求施工人员进场必须要有一定保额的意外保障 。在实践中,除了工伤保险外,有些地方人社局或城建局等为了保障工人 权益,平衡社会矛盾关系,实施建设工程许 可证的审核和发放与商业保险挂钩。相关 权利人也就多以购买建工团体意外险和雇 主责任险为主。1998 年施行的《建筑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 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 险费。”该法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 保险是一项法定强制性保险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工险由原来的“必须 ”办理变为“鼓励 ”办理 。本文通过摘选和介绍建工行业的险种,以期为相关权利人在购买保险或是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提供有益的建议。
一、什么是建工险?
建工险全称建筑工程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主要是以各类工业、民用以及公共事业的土木建筑项目为承保对象,比如房屋、道路、桥梁、码头、娱乐场等等。
建工险能够承保这些土木建筑工程在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时所遭受的损失,还有某些因为作业人员的过失、恶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无法预料的突发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等等。总的来说,它的保险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风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当在投保建工险时也需要注意,它的保险期限一般是工程的工期,而不是像传统保险那样以年为期限,基本上是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为止。所以它的保险费率也是按工期来的。
狭义的工程保险
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保险以及依附在主体的各类财产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装修工程保险。
广义的工程保险
包括与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密切相连的各种保险,如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装修工程保险、施工设备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设计者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工程质量保险、工程保证保险、DSU延迟完工保险、货运险、货物运输延迟保险等等。
二、建工行业的保险有哪些?
——比较热门的
多数人了解的是:建工(建筑/安装)一切险、建工团体意外险、安全责任险、工伤保险。
——比较有前景的
像北京、深圳、上海等一线城市政府近年大力推动的有: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险,一般从竣工验收后2年起保,提升建筑物整体质量控制与管理。以及雇主责任险,真正转移企业用工风险。
——比较小众的
职业责任保险 ,可以个人投保,也可以单位投保,比如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有质量终身责任,对应的保障十分必要。
——可以关注的
保证保险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对农民工被欠薪、求助难的社会问题也能进行提前防范,也受政府支持。
三、常规工程险种责任介绍
01、工程保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
定义: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在建工程的主体在整个工程建设期内,发生的与工程相关的物质损失、费用损失和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工程损失,包括对第三者的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可广泛应对各类风险,为工程项目提供有效的保险保障。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包括工业、民生及公共事业等用途。如水库、大坝、排灌工程、水渠、桥梁、管道、道路等等。
保险责任: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有关费用均可赔付。
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定义: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各种机器设备在安装、调试期内,发生的与机器设备相关的物质损失、费用损失和 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险。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安装各种工厂用的机器、设备、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任何建筑工程。
保险责任: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有关费用均可赔付,还包括短路、电弧、压力不足和离心力引起断裂造成的损失等。
3)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定义: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后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突发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 碰撞、倾覆, (四)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适用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工程机械设备安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范围较大,适用大部分建筑工程机械设备,通过各种附加险的补充能够满足基本的风险保障需求。
保险责任: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机械设备造成的损失。均可赔付。
【建筑工程一切险所承保的内容】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通常包含2部分内容:1:物质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
在物质损失承保的责任范围一般是:
1.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很多人会问及意外事故包括哪些呢?意外事故一般指的是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造成的物质损失。那很多人又会问:“施工现场的材料被偷盗了,算不算意外事故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非主观行为,意外造成的损失,都在理赔范围内(根椐最新条款,只需要在特别约定内加上盗窃保险就可以了)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上海平安保险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平安保险公司对每一建筑工程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沉下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02、责任保险
1)雇主责任保险
定义: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作为工伤险的补充,除为事故人员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更为企业雇主转移事故责任赔偿风险。
适用范围:各类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对雇员(包括固定工、短 期工、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等)在工作中发生的疾病、伤残、死亡等均有依法赔偿的义务,都适宜投保。
保险责任:雇员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和保险期限内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时因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 费用),被保险人应支付的法律费用。
2)职业责任保险
定义: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所导致的对他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有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勘察设计职业责任保险等。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开展业务时,因过失对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等。
建工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无论是建工团体意外险还是雇主责任险,用人单位在给相关从业人员投保时绝大多数是为了转移自身应承担的风险(不排除 极少部分用人单位提供员工福利而购买)。从上述分析可知:
(1)建工团体意外险赔付的对象是被保险人或是其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 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用人单位是法人,不是自然人,更不是被保险人近亲属,这意味着建工团体意外险受益人 在保险投保、理赔实务中不支持指定用人单位为受益人。同时,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该赔偿金可以抵扣用人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和用人单位的投保初心是不一致的,因为用人单位即使投保了该险种在法律上也不能绝对转移自身风 险。
(2)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虽然是用人单位对雇员意外伤害风险的赔偿,同时受益 人也明确是用人单位,但由于受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限制,并不能完全转移用人单位的风险 。在赔偿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由于种种原因(比如为了息事宁人或是人道赔偿 等)对雇员伤害的协商赔偿会高于法律的规 定,而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保险人是不认可的,在条款中有明确说明:其保障的是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 的责任 。这就导致一个矛盾:雇主责任险保额高可能会多花钱而用不到,雇主责任险保额低不足以转移实际赔偿风险,导致在建工团体意外险或是雇主责任险理赔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定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对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依法成立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从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领域生产经营企业也可投保。
保险责任: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雇员或社会公众人员伤亡、依法由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救援费用、事故鉴定和法律费用,因采取紧急抢险措施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人员疏散费用等。
安责险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简称,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安责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而制定的一种强制性商业保险。《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授权,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明确了安责险的投保对象、范围、内容、标准、费率、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安责险的实施提供了操作性的指导。
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安责险的保障内容包括:
投保单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或者伤残,以及因此发生的合理必要费用;
投保单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此发生的合理必要费用;
投保单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医疗费用;
投保单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陪护费等合理必要费用;
投保单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合理必要费用;
投保单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理必要费用;
第三者因投保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因此发生的合理必要费用;
投保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救援救护费、事故鉴定费、法律诉讼费等合理必要费用。
安责险与其他相关险种的区别和衔接
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和衔接:
安责险是一种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是普通的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均不及安责险,并且缺乏事故预防功能。
安责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工伤保险只针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事故提供赔偿,雇主责任险只针对企业从业人员的人身伤害提供赔偿,公众责任险只针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赔偿,意外伤害险只针对个人的意外伤害提供赔偿。
安责险的赔偿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或二十倍,且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赔偿。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赔偿,且有一定的上限。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的赔偿标准由投保单位和保险机构协商确定,且受到责任限额的约束。
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工伤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没有明确规定事故预防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主要侧重于事后赔偿。
4)其他责任保险 03、工程保证保险
工程保证保险属于合同保证保险,是以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行为为标的,属于保险公司进行工程担保,用于替代工程建设保证金。该保险可减轻企业保证金负担,提高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1)投标保证保险
定义:投标保证保险是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如投保人未按照投标文件要求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按时签订工程合同时,由保险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现已广泛用于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和勘察的招标活动中。
适用范围:可适用于项目的招投标环节,替代投标保证金。
保险责任: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撤销投标文件,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他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2)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
定义: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是在保险期间,投保人因自身原因未与被保险人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相关义务,造成竣工延误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作用包括履约保证和违约赔偿。
适用范围:可适用于工程建设环节,替代工程履约保证金。
保险责任: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投保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等,其他情形。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定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在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保证工程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劳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投保人在申请开工许可证时须向建设部门提供。
适用范围:适用于工程建设环节,替代工资保证金。
保险责任: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投保人发生了不履行正常的工资发放义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如投保人流动资金不足,被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等。
4)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定义: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又称“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属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部分地区明确要求,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 10% 。
适用范围:适用于施工履约环节,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金。
保险责任:若保险期间内,超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投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同时投保人拖欠的款项已超过保险单载明期限,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5)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定义: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承包人在保险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
适用范围:适用于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期,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险责任: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不符,保险期内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四、建筑工程中的人身保障产品
01、建筑工程一切险
概念:是以在建工程的主体在整个工程建设期内,发生的与工程相关的物质损失、费用损失和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工程损失,包括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主体:投保人——发包人或承包人,虽住建部示范文本要求发包人投保,但实践中一般承包人投保;被保险人——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为被保险人
人身伤亡赔偿对象:负责赔偿对象——工地外来人员;不负责赔偿对象——工地干活的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
赔付举例:比如外来人员擅自进入工地,导致被水泥块压伤,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要赔偿的。但如果受伤人员本身就是工地干活的农民工,那么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
小结:建设工程一切险不能转移施工单位关于工人受伤的风险.
02、建筑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概念:是指建筑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向保险公司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施工人员实施赔付的商业保险
保险主体:
投保人:详见合同约定,通常为承包人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保险人本人
人身伤亡赔偿对象:负责赔偿对象——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不负责赔偿对象——工地外来人员
赔付举例:受益人,是受伤的施工人员不是施工企业
比如工地上泥工受伤,法定损失金额为10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泥工7万元。如果泥工懂法的话,泥工还可向施工单位或包工头要10万元,而非3万元。因为建筑意外伤害险并不当然免除包工头或施工单位的法定赔偿责任
小结:团体意外伤害险仍然无法转移施工单位关于农民工受伤的风险。
03 、雇主责任险
概念:是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保险主体:
投保人:承包企业;被保险人:承包企业
人身伤亡赔偿对象:负责赔偿对象——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不负责赔偿对象——工地外来人员
赔付举例:受益人是雇主或施工单位,不是农民工
比如工地上泥工受伤,法定损失金额为10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帮助施工单位赔偿泥工7万元,那么泥工还可向施工单位或包工头或雇主要3万(补差)。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帮助施工单位赔偿泥工10万元,那么泥工则不能向施工单位或包工头或雇主再要了。这点是跟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最大的区别。
小结:补充雇主险,为雇员提供额外保障,转移企业风险,但保费相对较贵。
(注意:有一些高危工种无法投保,所以需要咨询清楚,明确保司的投保限制要求)
04、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概念: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即等同于普通企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中使用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由承建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伤保险费后一次性缴纳,从业人员(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保险主体:
投保人:承包企业;被保险人:企业职工、农名工
人身伤亡赔偿对象:负责赔偿对象——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不负责赔偿对象——工地外来人员
赔付举例:农民工工地受伤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注意:1、司法实践中,建筑行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系雇佣或提供劳务关系。2、该种工伤保险待遇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只要认定为工伤,就可获得。)
小结:补充工伤险,为雇员提供基础保障,转移企业风险,但保费相对较贵。
五、干货知识点分享
01、工程险/建工意外险投保资料示例:
1、施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盖章)-(询价提供):含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期多久、工程造价等信息
2、施工资质,以及其他的一些资质材料等-(询价提供)
3、营业执照-(询价提供)、场所面积、人数、人流量
4、投被保险人信息(人员清单、不同责任保额要求等)
5、团体委托协议
6、开票资料
7、转账回单
8、法人身份证正反面
投保盖章扫描,有的需要寄送原件等
02、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包含自然灾害引起的伤亡损失吗?
对于像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损失是否属于建工一切险项下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保障范围,司法实践并不统一。
有些法院会从保单对于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的不同定义出发直接认定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损失不属于保单承保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
而有些法院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没有明确除外自然灾害引发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因此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应属于保险责任。
为了减少可能出现的索赔争议,保险合同双方在投保阶段就应当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做出明确的约定。从投保企业的角度,应明确要求保险人通过增加扩展条款的方式将被保险人因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纳入保障范围。
备注:(1)团财险中“意外事故”是与“自然灾害”相对应的、并列关系的。虽然自然灾害或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对被保险人而言也属于意外,如中雨导致存货被淋湿、暴风导致玻璃破碎等,但对因自然现象造成的后果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
(2)意外事故有三个要素,分别是不可预料的、无法控制、突发性的。在当前科学技术下,自然灾害可以提前预警,因此不符合意外事故中的“不可预料”。另外,条款中所述的突发性,指的是损失突然发生,后果马上显现,是比较剧烈的一种现象,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不是主观认为,例如实操中有人将“突发”理解为“突然发现”的错误认识,比如检修时发现设备锈蚀、盘点时发现库存商品霉烂变质等,这些都不符合保单“意外事故”突发性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
(3)条款中列明的“火灾和爆炸”仅仅是意外事故的典型代表,其他如房屋倒塌、碰撞等,也符合意外事故的范畴。
03、雇主责任险理赔必须注意的细节!
1、承保年龄及超龄人员占比:若出险时超龄人员占比超过实际承保人数的10%,针对超龄人员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员工的职业类别是否符合产品要求:如果超出投保时约定或隐瞒被保险人真实职业类别,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保险人将对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十级伤残的赔付比例:
如果主险保额80万,A方案的赔付比例是10%,B方案的赔付比例是5%,C方案的赔付比例是1%,员工工伤达到十级伤残,按比例计算:
A方案赔付:80元*10% = 8万元
B方案赔付:80元*5% = 4万元
C方案赔付:80元*1% = 8000元
4、能否扩展24小时保障责任,是否足额赔付:这样不论是上班期间还是放假期间,各种情况的意外都涵盖。
5、工作是否涉高空作业:一般的高空定义是2米以上的工作基面,有的产品限制3米,也有5米的,当然也有拒保的,投保时一定要告知工作的详情,这样才好正常投保,正常理赔。
6、住院津贴、误工费是否有免赔天数、医疗是否有免赔额,是否100%赔、能否扩展自费药,报销比例是否为100%;
7、增减员灵活度:有些保险方案是可以按天或按月更换人员的,有些保险方案只能增员、替换不能减员。
作者:工程法律与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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