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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许老师,今天我们来探讨的话题是:给女儿买了年金保险,将来如果女婿欠债,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会被用来偿债吗?
近年来,年金保险在我国非常流行,因为它兼具保险与投资功能,很受高净值家庭的青睐。
甚至有些家庭在女儿出嫁时,会为女儿配置年金保险,代替现金、房产作为陪嫁的嫁妆。
对于父母而言,为女儿配置一份具有类信托功能的年金保险,既能保证女儿作为受益人长期领取生存年金,又有隔离因婚变导致的财富风险的效果。
所以,无论是从财富传承的角度,还是从隔离二代婚姻财富风险的角度来看,购买年金保险都是不错的选择。
不过,有些客户还有另一个方面的担心:如果女儿婚后女婿欠债,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会被执行去偿债吗?
我们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1.如果是女婿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法院执行女婿的财产。
像上文所说的这种“嫁妆保单”,受益人领取的生存年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会倾向于将保费范围内的生存年金认定为女儿的个人财产(目前也有不同的观点)。
如果法院认定生存年金为女儿的个人财产,而债务又是女婿的个人债务,那么属于女儿个人的已领的生存年金理论上就不会被执行去偿债。
2.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夫妻双方的财产。
这里需要注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间对于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一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属于女儿个人所有,但是因为女儿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也会面临所领取的生存年金被执行去偿还债务的风险。
总结一句话: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会不会被执行用于偿还女婿的债务,取决于两个要素,即生存年金是否被认定为女儿的个人财产;债务是女婿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延伸学习>>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作者:大财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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