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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系列理赔案例: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工亡员工的100万身故保险金为什么会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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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08: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序言在崔姐说保险:员工工亡,单位赔出15万元,能否索赔40万元保险金?、崔姐说保险:建工团意险的保险金能否抵扣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两个案例中,法院都没有支持单位赔偿员工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工亡员工身故保险金的请求。让很多人产生了一种错觉,误以为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对于企业没有任何好处,事实真是这样吗?
导读单位为员工投保意外保险,保险期间员工发生意外身故。单位向家属赔偿损失后,家属将意外险保险金的请求权转让给了单位。单位索赔时,被保险公司拒绝。法院会支持单位的主张吗?请看以下案例了解详情!一、案情回顾(一)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身故保额100万元的意外保险2018年6月20日,四川某电力工程公司(简称A公司)就公司下属的750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保险,其中身故保险金保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3个月。(二)保险期间内员工高坠身故,单位向家属赔偿损失后获得了员工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2018年9月7日早上6时50分左右,A公司职工林某在A公司承建的内蒙古某电厂工程中,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2018年9月11日,A公司与林某的全体法定继承人达成《林某因工死亡赔偿协议》,约定:由A公司先行向林某的全体法定继承人垫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人员往返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30万元;林某的法定继承人同意将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全部款项转让给A公司。之后,A公司依约向林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了130万元。林某的法定继承人与A公司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林某的法定继承人同意将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全部款项转让给A公司。(三)单位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单位支付保险赔偿金100万元1、一审审理及判决情况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保险人林某的身故保险金100万元,被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拒绝。A公司即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关于林某坠亡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据当地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内容,林某是在保险期间内工作时意外坠亡,林某户口于2018年9月25日因死亡注销。林某属于因工作原因意外死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属于保险事故。(2)关于A公司是否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即是否属于本案适格的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本案中,林某发生意外死亡后,A公司已先行向林某的法定继承人垫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人员往返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30万元,林某的法定继承人同意将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全部款项转让给A公司,A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保险,其目的就是在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时得到保险赔偿,以减轻A公司的赔偿风险,林某的法定继承人将涉案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A公司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A公司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属于本案适格的原告。故判决保险公司向A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2、二审审理及判决情况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另查明,林某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未进行工伤认定。涉案事故发生后,A公司已经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林某发生高空坠亡后,A公司已经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当地医疗机构已经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排除了林某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保险公司认为林某的坠亡不能排除自杀、他杀等原因,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定林某的坠亡属于保险事故并无不当。其次,根据一审法院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林某并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未进行工伤认定。因此,本案不存在保险公司所述林某的家属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的情形。第三,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并非企业的法定义务。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以减轻企业的赔偿风险。第四,现根据A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事故发生后,A公司已经先行向林某的法定继承人进行赔付,且赔付金额大于保险金额。在此情况下,林某的法定继承人将向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A公司,由A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至于保险公司所述A公司未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的情况,不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纠纷调处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作审查。保险公司如果认为A公司存在违法犯罪线索,可向有权部门举报。故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本案的分析点评(一)保险金的请求权可依法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依附于特定人身关系的期待权,不能随便转让。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的受益权已转化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普通的债权没有区别,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为除非存在禁止转让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本案中,林某的继承人在获得130万元赔偿后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A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二)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不影响为员工投保意外保险以规避风险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是很多地方事实上存在类似本案的短期用工、灵活用工情况,尤其在建筑施工企业,因员工流动大,经常存在单位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采取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在员工出现意外时,以商业保险金赔偿员工损失的情况。双方经常约定,如果员工发生意外,单位向员工赔偿损失后,单位获得保险金的请求权。对于此种约定,只有不违背公序良俗,单位不存在从中获利行为,就应该认定有效。这种方式也是目前阶段下支持企业发展的举措。三、本案的启示: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规避风险时应注意尊重公序良俗不能牟利建筑施工企业因企业性质决定了员工流动大,单位一般很少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保险的方式规避公司的风险。但由于单位不同的做法,就导致了不同的结果。
在崔姐说保险:员工工亡,单位赔出15万元,能否索赔40万元保险金?一文的案例中,单位赔付员工家属15万元,却向保险公司索赔40万元,最终被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驳回起诉。而本案中,单位向身故员工家属赔偿了各项损失130万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员工的身故保险金为100万,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就比较符合情理。不过单位如果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的方式,规避单位的风险,要注意与家属签署赔偿协议时,权益转让书要征得全体继承人的同意。附: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例编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3956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理赔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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