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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香港保险产品法律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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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8 23: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保监会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6-04-22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保险意识的增强,部分内地居民选择赴港购买保险产品。因香港与内地保险业务在适用法律、监管政策以及保险产品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中国保监会现就赴港购买保险的相关风险提示如下,望广大消费者知悉风险,谨慎投保。

  一、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

  首先,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单,需亲赴香港投保并签署相关保险合同。如在境内投保香港保单,则属于非法的“地下保单”,既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也不受香港法律保护。

其次,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险适用香港地区法律。如果发生纠纷,投保人需按照香港地区的法律进行维权诉讼。与内地相比,香港法律诉讼费用较高,可能面临较高的时间和费用成本。此外,除了法律诉讼之外,投保人也可选择向香港的保险索偿投诉局投诉与理赔索偿有关的纠纷,但该局目前可裁决的赔偿上限是100万港币,大额保单的赔偿纠纷无法通过该局裁决处理。

  二、存在汇率风险和外汇政策风险

  一方面,内地居民在香港购买的保单,赔款、保险金给付以港币、美元等外币结算,消费者需自行承担外币汇兑风险。

另一方面,内地居民个人到境外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是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的项目,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

此外,如以期交保费方式购买长期寿险保单,也可能存在因外汇支付政策变化导致无法交纳续期保费的风险。

  三、保单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对于分红保险,其保证收益之上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目前内地保险产品遵照监管要求,按照低、中、高三档演示红利水平,演示利率上限分别为3%、4.5%和6%。

香港保险市场化程度较高,未对红利演示作出明确要求,大多数产品通常采用6%以上的投资收益率进行分红演示。但分红本身属于非保证收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能否长期保持高投资收益率。

  四、保单前期现金价值低,退保损失大

  中途退保时,投保人只能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香港监管部门对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无具体要求,大多数长期期交保单在保单前期现金价值很低,前2年甚至为零,客户如果退保将承受较大的损失。

  五、需认真阅读保险产品条款

  香港保险产品条款使用繁体字,表述方式与内地不尽相同。投保人需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充分理解保险责任、理赔条件等重要内容,避免因对条款理解不准确而引发合同纠纷。

2020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明确提出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以更好地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跨境保险服务需求。

目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期望该服务中心能尽快投入运营,为持有港澳人身险保单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提供便捷的售后服务,从而提升大湾区的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

需注意,虽然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将设立,但其服务对象主要针对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因此在服务的普及性上还存在一定局限性。

向内地旅客无牌销售保单?转介人该做什么才算正确!

转自大湾通-烽火燎源 2024年4月22日

保监廉署联合行动打击向内地客无牌销售保单,过了10多天,上周新闻仍持续发酵,大摩、摩通、花旗、中金等纷纷发出研究报告,就“向内地客无牌销售保单”做出分析,我们看看大摩的报告:



文章中提到两个重点:
1:行业将更受监管
2:竞争趋向温和

重点1:
“行业将更受监管”

强监管将会是2024年的主题!

根据香港保监的指引,转介人的商业模型是被允许的:



但转介人不能违法64G,64G是什么?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64G条订明“任何人不得在其业务或受僱工作的过程中,进行受规管活动;或为报酬而进行受规管活动”。该条例又订明“任何人不得显示自己在本身业务或受僱工作的过程中,进行受规管活动;或为报酬而进行受规管活动”。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条例内容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及罚款100万元。

转介人不得参与任何受规管活动,第64G条的定义很广泛:“不得从事,亦不得显示”,这个如何理解?

首先,转介人不限於个人或公司:
另外,转介人的身份也不限於香港本地、内地或海外:

转介人若参与了受规管活动,就违反了《保险业条例》的第64G条,简单说,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条例内容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及罚款100万元。

转介人有机会坐牢的!

转介人有哪些行为会违反《保险业条例》的第64G条:

1. 销售行为
这个很好理解,转介人绝对不能有任何销售行为!



2. 市场教育或培训行为
这个也容易理解,这样会间接导致销售行为,同时,市场教育和培训如果涉及个别保险公司和个别产品,那就很明显有销售行为!



3. 提供受规管活动的资讯
不要以为在小红书或者朋友圈发几幅关于香港保险资讯的图、出示名片、或者跟朋友在微信对话里面闲聊几句香港保险产品,就可以避开《保险业条例》第64G条的约束,如果中间涉及到利益链条,对不起,也有违反《保险业条例》第64G条的嫌疑!



转介人唯一能做的就是转介绍,没有其他功能:



《保险业条例》第64G条涵盖的范围很广泛,最近的联合行动也引起市场担忧,冀监管部门应该发出更多的指引,明确让市场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当然,强监管是2024年必然的主题!(这句话,我们在这篇文章里强调了好几次了!)

重点2:
“竞争趋向温和”

在联合行动的新闻稿中,里面有强调超过90%的佣金比例,在2022年11月,香港保监的补充资料中,亦表达过对行业95%+佣金的关注!

我们刚刚也说了,转介人唯一能做的是转介绍,没有其他功能,所以佣金拨出比例不宜过高,也没有理由过高,目前我们知道的讯息是希望50%以下,这样的话,保险市场针对代理人和经纪公司的竞争也会趋于温和,大摩在上周的研究报告中已经明确指出!

投保暗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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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慧传家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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