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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篇: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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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1 11: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是前一篇《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团体意外险的区别》的续篇。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是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投保人都是企业,都能起到保障员工人身伤害风险的作用。大多数企业在投保时不清楚以上两个险种的区别,而保险销售人员往往解释得也不到位,在理赔时才发现投保需求错配的问题。本文对雇主责任保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进行重点说明。
01保险业务种类不同
按照保险对象不同,保险业务可以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而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注意两点:

    团体意外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其保险责任、理赔方式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没有什么区别。

    在保险原则上,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保险金额为目的,此差异导致了雇主责任险和团意险在理赔方式上的极大区别


02被保险人不同
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企业。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员工个人。

03转移风险的性质不同
雇主责任险是转移投保企业对员工因工事故的法律赔偿风险。团意险是转移员工个人的人身意外风险。

    如果企业投保的是团体意外险,在员工发生因工事故后,员工除获得团体意外险保险金外,还可以要求投保企业给予工伤赔偿。因此企业投保团体意外险属于一种员工福利。

04保障场景不同
雇主责任险只负责赔偿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保险事故(当然现在很多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附加收费的形式扩展承保24小时意外责任保障)。团意险承保员工在全天24小时的意外事故,与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无关。

05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不同

    团体意外险
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不能用金钱估价,团意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并经员工同意即可,理论上并无上限值。团意险不存在超额投保或重复投保。实务中,保险公司核保时会对高风险职业类别员工的保险金额进行限制,以防止大案对赔付率的影响。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保险标的是投保企业对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该经济赔偿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或《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确定,因此可以计算出一个法律赔偿上限值。一般而言,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会超过这个上限值。雇主险存在超额投保或重复投保。

06索赔权益人不同
雇主险的索赔权益人就是投保企业。团意险的索赔权益人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如果是伤残事故,索赔权益人是员工本人;如果是死亡事故,索赔权益人是保单受益人,通常是员工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07员工变更的处理方式不同

对企业而言,在保险期间内,难免发生员工离职和投保人员更换情形,处理方法有以下不同:

    雇主责任险:

    如果是不记名投保方式,无需进行员工更换。

    如果是记名投保方式,需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员工更换,且离职员工之前发生过理赔事故也不会影响人员更换。员工替换不用补交保费。



    团意险:

    需及时告知离职员工退保事宜,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同时需要注意,如果离职员工曾经发生过理赔事故,保险公司则不同意进行人员更换。

    一般而言,团体意外险的员工更换流程较繁琐,老员工离职一般不退保,通常是增保新员工并补交保费。


团意险的离职员工退保相关规定:保监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规定: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

08理赔评残依据不同

    雇主责任险
由保险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也就是和工伤保险的评残标准是一致的。工伤伤残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团体意外险
团体意外险保险合同一般会约定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该标准是商业意外保险残疾给付的行业标准。在团意险理赔中,经常会发生以下场景:受伤员工已按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评定的,保险公司可能会不认可,要求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重新鉴定。


09企业税收政策不同

根据相关税务政策,投保企业的雇主责任险保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团体意外险则没有这个税优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显然,普通团体意外险的保费不能税前扣除。



补充
团体意外险能代替雇主责任险吗?团体意外险保费通常比雇主责任险更便宜。有些企业从节省保费角度考虑,可能会购买团体意外险,然后希望通过特殊的方式达到转移雇员工伤赔偿风险的效果。常见方式有:1、企业要求员工签字同意将受益人设定为投保企业事实上,保险公司依据企业提供的关于员工同意指定投保企业为受益人的书面材料,将保险金支付给企业的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使员工签署了同意意见将受益人指定为企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所以,投保企业在某些保险业务人员引导下采用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出险后往往产生理赔争议。



2、发生保险事故后,企业采用让员工或其家属提供赔款权益转让书的形式,要求保险公司将团意险的理赔金额赔付给投保企业。企业这一做法的目的是想获取保险金以弥补经济赔偿的损失,但这一做法存在法律风险,分析如下:人身保险受益权的内容主要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受益权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仅限受益人享有。作为一种具有人身专属成分的债权,人身保险的受益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专属债权不可转让。《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债权。所以当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时,受益权同时具有继承关系和人身伤害赔偿的双重专属关系,受益权是不能转让的。
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是购买雇主责任还是团体意外险,一定要从自身的投保本意和风险保障需求出发。

如果企业的投保目的是转移员工意外事故的法律赔偿风险,则选择投保雇主责任险;如果企业的投保目的是在已投保工伤保险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员工自身的安全保障和福利,则选择投保团体意外险;否则就会产生保险需求错配的问题。





               
作者:淘保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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