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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诉讼案例:离婚分割(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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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3 08: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我们身边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也有很多人开始青睐香港保险,但是香港和大陆在语言表达逻辑上,特别是在文书表达上,有非常大的差别,导致很多人虽然买了香港保险,但是对于保险内容,保险框架的设计(比如婚内婚外财产区分、是否能指定传给孩子......)都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今天开始,我们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文书,来窥探一下,香港保险的具体功能。

一、案例展示(简化):

本案当事人刘某(男)和张某(女)原本是夫妻,离婚后双方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

1、女儿刘某的抚养权归女方

2、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抚养费原则上已包含女儿的基本生活开支及基础医疗和学费;

3、如有额外医疗及教育支出,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男方承担50%费用;

4、双方确认,现有已购买保险,在此离婚协议书生效后,被保人为男方及女儿的,由男方独自承担每年投保费用;被保人为女方的,由女方独自承担投保费用;

5、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按照年利率2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后来张某(女方)根据《离婚协议》主张:

1、刘某支付拖欠的给女儿买的香港保诚保险的保险费47517.80元

2、依照协议第5项规定的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被告人刘某(男方)以自己工作变动,收入下降为由主张:

1、自己实际收入每月到手就是3万元,抚养费每月1万(从2万调整到1万)已经超过了自己收入的30%;

2、保险费应该包含在抚养费内,不应该单独主张;

3、《离婚协议》中对于自己承担医疗费50%,女儿保险费的约定不合理

法院根据审理认为:

1、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理合法,应该遵照执行

2、刘某(男方)提出的自己收入下降缺乏理据,不予采纳

3、判决刘某(男方)支付47160.8元并支付违约金、各项诉讼费用等

二、案例解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为:

1、《离婚协议》是否合理有效,一般来说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共同商议的结果,只要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一般都会认定为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支付了抚养费之后,还需不需要支付保险费。原则上来说,保险费的支付并非法定的抚养费用,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主,本案中,男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承诺支付保险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收入下降能不能降低抚养费的支出。原则上收入下降属于不可抗力,是可以下降抚养费的支出比例的,但是必须达到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力、因犯罪被收监失去收入、抚养孩子的继父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三类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另一方同意),或者诉讼途径,才能降低抚养费的支出(本案中男方抚养费从2万降低到1万,应该是取得了女方的同意),但是男方欠交的保险费支出,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还是应该支付的。

三、案例启示

婚姻存续期间为孩子购买的保险,在离婚后是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支出保费的,法院对于《离婚协议》中对于保险费由一方支出的,应该予以支持。

一方以自己收入下降,想要降低抚养费,或者不再按照约定交纳子女保险费的,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保险的本质是帮助家庭、孩子构建美好的未来生活,在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时候,保险的结构也需要重新进行规划,谁来交钱,如何交,没有及时交纳应该怎么办等等问题,都应该有所规划。这样才能让离婚的负面因素,尽可能少地影响到孩子的未来。

【详细案例展示】









作者:联合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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