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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给投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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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7 20: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有个业务人员,问我员工入职前签的保险授权委托书,日后理赔时算数吗?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给投保单位?



首先直接上我的观点:

1、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与投保人自愿达成《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的保单号、保险金额,并向投保人交付投保的相关票据材料;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就赔偿款垫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将保险金转让的全部事宜通知保险人,履行债权人的通知义务,避免转让事宜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的话,企业作为投保人取得保险金请求权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



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另外的裁判观点。

先说可以转让的情形:

1

可以转让的情形

相关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参考案例:

2020年8月10日,某实业公司为员工郭某等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8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11日0时起至2021年8月10日24时止。2021年1月14日凌晨,郭某在工作过程中死亡。2021年1月17日,实业公司与郭某的继承人达成协议,并按照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00万元,同时继承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该公司,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单位没有保险金请求权为由拒赔,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实业公司保险赔偿款8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理由如下: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出于防范道德风险的考虑,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不能被指定为该类险种的保险金受益人,但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向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之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将保险金的请求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用人单位。

这也是用人单位投保该类险种,以期分担用工风险的意义所在。

2、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将保险金的请求权转让给用人单位的,转让金额应以用人单位实际赔偿的金额为限。

本案中,实业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赔偿了100万元,大于保险理赔金额,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实业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

1、用人单位购买保险的初衷是转移风险,但我们能否想当然地认为用人单位为该保险金的权利请求人?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用人单位出资为员工购买保险,但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只能指定员工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

这也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被直接指定为此类保险的权利请求人。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应当视为单位给员工的福利,在出险时,权利请求人只能是员工或其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保险金请求权人为员工或近亲属是否意味着就不能将权利转让给用人单位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被指定为受益人,但法律亦未禁止此类权利不得转让。

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可以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用人单位。

转让的前提条件就是用人单位已先行支付一定金额给员工,且用人单位向保险公司请求的金额也只能以其支付给员工的金额为限。

在符合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形下,我们就不能随意限制或剥夺员工及其近亲属的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2

不能转让的观点

但是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人身意外保险,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的转让应当受到一部分限制。



和雇主责任险受益人是投保单位不同,团体意外险一般是以团体名义购买,它的受益人一般不确定,可能是被保人,也可能是其家属。

如果出险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直接转化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保险法》第42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此时,保险金请求权转化为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继承权基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

3

注意事项

一、企业作为投保人如果要取得保险金请求权需确认以下事项:

1、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与投保人自愿达成《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的保单号、保险金额,并向投保人交付投保的相关票据材料;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就赔偿款垫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将保险金转让的全部事宜通知保险人,履行债权人的通知义务,避免转让事宜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权益转让书怎么写

1. 标题:在文件的顶部,写上“团体意外险保险权益转让书”字样,以明确文件的性质。

2. 转让人信息:在文件的开头,写上转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3. 受让人信息:在转让人信息下方,写上受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4. 转让原因:在受让人信息下方,写上转让的原因,例如转让人因个人原因无法享受保险权益。

5. 转让生效日期:在转让原因下方,写上转让生效的日期,以明确转让的时间点。

6. 签名和日期:在文件的末尾,转让人和受让人都需要签名,并写上签名日期,以确保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模版,以供参考:



4

结语

综上所述,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不同法院之间存在一定的争议,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

如果用人单位在出险后为员工垫付相关赔偿款,却未与员工达成转让合意,法院一般会认为: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不是一种损害填补型保险,而是一种福利性保障,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保险金赔偿,此时并不会发生保险金请求权的法定转移。

但案例中展示的,如果用工单位在出险后,与受益人达成真实、有效、自愿的《保险权益转让协议书》,将是影响法院裁判倾向的重要因素。

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并且在出险后为先行员工垫付了赔偿款,那么一定要记得签署一份《保险权益转让协议书》,以此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有想了解非车险的朋友,可以加入我的知识星球,和我一对一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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