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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行业的守护者,保障保险公司破产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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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2 17: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香港保险行业的守护者

让香港保险无可替!



香港保险公司并不孤独。

像我们耳熟能详的保诚、友邦、宏利、安盛,这些都只是航母级跨国金融集团的香港分支罢了,平均都坐拥数千亿美金资产。



多数顶级保险公司本身就是“舶来”的,全球配置是它们与生俱来的种族天赋。香港保险市场很早就为普通人提供可间接投资不同国家市场的外币保单了。

现在普通人能买到的香港保单币种相当丰富,有:美元、人民币、英镑、欧元、新加坡元、澳元、加元、港币、澳门币等等,单个产品能转换为6-9种货币的也不少。千万不要简单地把这些保险公司看做“换钞店”,因为每一种货币背后,都是一家公司在一个市场搭建的投资组合,由专业的资管机构长期运作。

那么,铺这么大的摊子,香港保险的安全性如何?



PART 01



香港保监局





2015年12月7日成立的香港保监局,前身是1990年成立的香港保险业监理处。你可能想象不到,它也许是最年轻的独立保险业监管机构。

而在监管真空状态下,1990年以前竟然没有一家香港保险公司倒闭。与此同时(1986-1991年间),美国已经有50多家寿险公司宣告破产。


    1841年鸦片战争中,英军占领广州后,为躲避战乱,同年怡和洋行便将谏当保险行从广州迁到香港,这标志着香港保险业的诞生。

    1983年6月30日,香港政府就颁布并实施了《保险公司条例》,为保险业建立了基础的监管框架。

    1990年,香港政府进一步加强监管,成立了保险业监理处,专门负责对行业的监督与管理。

    2017年6月26日,香港保险业迎来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香港保险业监管局(HKIA)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取代了之前的保险业监理处,作为一个独立于政府的监管机构,承担起更全面的监管职责。

    2019年9月23日,香港保监局完成了对三个自律规管机构的整合,正式接管了对保险中介人的规范管理职责,从而对香港保险业实施了全方位的监督。

    2024年1月1日起,香港保监局对《GN16》指引进行了升级。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在6月30日前,公开披露所有有效保单产品的分红实现率或历史派息率。



PART 02



香港保险的清盘机制

尽管理论上香港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但在香港保险市场长达183年的历史中,从未有任何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宣告破产。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香港保监局制定了严格的预防措施,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自行进入清盘程序,保监局拥有审查和驳回破产申请的权力。



在清盘过程中,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在转让其业务给接盘公司之前,必须继续履行长期保险合同,且不得签订新合约。同时,清算过程中,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始终被优先考虑。



这种安排确保了在保险公司面临财务危机时,保单持有人能得到有效保护,而市场也能保持稳定。

PART 03



香港保监局的监督与干预权限

根据《保险公司条例》,香港保监局被授予广泛的监管权力,旨在保护投保人和潜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当保险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时,保监局可以采取一系列适当措施,比如限制其保费收入或指定特定的资产保管要求。这些措施确保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权益。





在香港,保险公司在任命关键职位(包括行政总裁等控权人)之前,必须获得保监局的事先批准。



如果申请人未能满足要求,保监局有权撤销其任命,并向保险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为了确保公司治理水平,香港保监局制定了《获授权保险人的公司管治指引》(指引10),该指引明确了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应遵循的最低标准。



保监局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以确保保险业务的稳健管理和对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充分保障。

此外,保监局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包括有效的风险管理、合规、精算事宜及内部审计职能,作为公司治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17条,保险公司须每年向保监局提交财务报表,经营长期业务的公司还须呈交精算调查报告及香港长期业务报表。



香港政府在每家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内设有核心精算部门,并指派政府任命的精算师进行内部监管,确保保险公司的运营符合规定,保障客户的利益。

对于在香港注册的境外保险公司,其业务需与母公司独立核算。如果母公司出现财务风险,香港政府指定的精算师会直接上报政府,并绕过保险公司董事会,以优先保护客户的利益。保监局甚至有权冻结相关公司的资产,禁止其转移出香港,以确保投保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PART 04



香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香港保监局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至少15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以确保它们能够履行对投保人的承诺,并应对可能出现的财务压力。保险公司需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偿付能力状况。如果某家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保监局有权对其进行干预,限制其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除此之外,在香港经营的外资保险公司不仅需遵循香港的监管要求,还需遵守其母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接受多重监管。这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确保了香港保险市场的稳健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升了其国际竞争力。



Kynana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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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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