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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信息交换,香港保险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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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球税务合规,中国税务监管体系也不断升级,尤其是关于境外收入的补税问题。过去几年,税务机关加强了境外收入的监管力度,并通过CRS框架与全球范围的税务机关信息交换,提高了跨境收入的透明度。

01
CRS信息交换再上热搜?
近期,不少朋友们都被下面的几项近期消息所震动↓




图片来源为网络
湖北税务、浙江税务依法对取得境外所得未申报的纳税人展开风险应对,还有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罚款历历在目。再加上今年重点:提醒公民要报海外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果在海外配置美债、美股、美元定存等等,如果账户主体人是国内税收人士,那都可能面临被报税。

那么此时,就有部分朋友有疑问:已经配置的香港保险要不要报,要不要交?
尽管香港保险的隐私保护优势广为人知,但投资者始终存在两大核心关切:
① 在内地能否查询到香港保单信息?

② 内地司法机关是否有权对香港保单进行强制执行?

先说下结论,以免大家心急,非香港税收居民确实会被CRS系统提报,但是,CRS报送≠纳税。下面就来详细解释下。







什么是CRS?

首先,CRS不是一种新的税种,更不是什么“全球征税法案”。

全称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

简单来说,是一个国家之间,自动交换“非本地税务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数据通道”,目的很明确——打击跨境逃税、洗钱等行为,提升全球税收透明度。

除了美国,基本上主流的国家和金融中心都加入了: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欧盟、英国、瑞士,甚至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等,今年还新增了一些东南亚和非洲国家。

它是怎么运作的呢?

覆盖范围一般是存款、基金、股票、信托、现金价值保单等常见的金融资产,但房产、艺术品等非金融资产暂不涉及。

交换流程也很简单,

金融机构识别账户持有人税务身份→报送本地税务局→与其他国家自动交换。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跨境交换流程

举个例子:

如果你在香港(境外)存了钱,买了基金股票、保险,那银行、券商、资金托管机构、保险公司等就需要定期将你的账户信息、金额等报给香港管理部门,由他们与中国税务局互换信息。

所以说,税务身份、金融资产类目以及金额是CRS自动报告的重点触发的范围。

那什么情形会触发CRS的自动报告?

1.账户持有人为非税务居民

如果在开设金融账户的国家或地区并非税务居民,该金融机构则将相关信息报告给当地税务机关,再通过CRS与账户持有人税务居民所在地交换信息。

2.账户余额或收益达到报告门槛

个人账户:高净值个人(账户余额超100万美元)或要员/红通账户(任意金额)都会被审核。

机构账户:当实体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个人时,也可能触发报告。

近期,上海、浙江、湖北、山东四地税务机关几乎同步发布公告,“依法对取得境外收入却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



可以说,对跨境税收征管的监管力度有明显提升。

在境外有收入但未申报的应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个警示,还是要及时、准确申报,以免未来面临相关税务风险以及处罚。

重点来了,那我在境外买的香港保险,到底需不需要申报缴税吗?



香港保险是否需要交税?
首先,我们要明确,在现行税法中,针对境内或境外保险产品的税务处理并没有形成系统具体明确的规则????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其核心特征包括以下三点,基于上述的税法,我们来仔细分析下HK保险的分红是否属于应该交税的“红利”:

1️⃣是否具有投资属性,且必须基于明确的投资关系(如持股、合伙、债权投资)——分红保险的投资关系不明确,基本都是保险关系为主

2️⃣利润分配来源于被投资主体的经营利润——保险分红不直接来自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性收益,而是保司的分红账户的盈余

3️⃣有法律认可的权益证明(如股权证书、合伙协议)——保险非权益性分配,投保人对于保司,不持有股权或债权

因此,现行税法中,针对境内或境外保险产品的税务处理并没有形成系统具体明确的规则。或者至少,现在是不收税的。



英式分红vs美式分红的税务处理

01.

英式分红VS美式分红:两大模式的核心差异与税务【命运】

香港保险市场中,英式分红(保额分红)与美式分红(现金分红)占据主流(据香港保监局2024年数据,英式占比约68%,美式占比约27%)。两者在运作机制、收益形态及关键税务处理上存在本质区别:



02.

英式分红的税务「安全垫」:未实现收益的递延优势

英式分红的税务优势核心在于其运作机制导致的收益“未实现”状态:

    运作机制:红利的「账面累积」

      复归红利:每年以固定或浮动比例增加保额,该增值部分持续参与下一年度分红,但始终锁定在保单内。

      终期红利:在保单终止时(退保或理赔)一次性发放,通常占收益的30%-50%。

      关键特性:红利始终以保额形式存在,非现金。


    税务合规性:法律依据坚实,国际参照充分

      内地法律支撑:《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仅对“实际取得的所得”征税。在客户未进行减保或退保操作前,英式分红带来的保额增长属于“未实现资本增值”,目前无纳税义务。

      身故理赔金:根据现行中国税法,身故保险金属于免税范畴。

      退保/减保收益:未来若操作,实现的收益部分(现金价值超过已缴保费)可能面临资本利得税(具体细则待明确,但逻辑存在)。

      国际经验对标:

      美国7702条款:合规寿险保单(通过CVAT或GPT测试)的现金价值增长可享受递延纳税,仅在退保或保单贷款超过基础时或身故理赔(通常免税)时触发税务。

      加拿大MTAR测试:保单现金价值增长若在豁免阈值内可递延纳税。英式分红的“未实现收益暂不征税”逻辑与这些国际规则高度相似,强化了其税务合规性。


03.

美式分红的「税务雷区」:现金提取即「所得」

美式分红的核心风险在于其现金分红的属性,极易被认定为“已实现所得”:

    现金分红的两种形态与明确税务风险:

      风险示例: 某客户每年提取美式分红80万港元,5年累计400万港元,面临被追缴80万港元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直接领取现金转入账户:此操作被内地税务机关明确视为取得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存保险公司累积生息:虽未立即提取,但累积的利息部分存在未来被认定为“推定收入”的风险(参考美国IRS对保单内累积利息的征税实践)。目前虽无明确细则,但未来提取时,累积生息部分极有可能需要补缴税款。


    关键合规策略:规避直接提取,善用保单贷款工具

      向保险公司或合作银行申请以保单现金价值(通常可贷70%-90%)为抵押的贷款。

      税务优势:贷款本金不算作收入,因此无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实操与成本:保险公司通常会提供便利或对接合作银行提供此类服务(低息、多币种选择)。贷款需支付利息(年化约4%左右,视币种和机构而定),虽然产生成本,但相比20%的个税成本仍具显著吸引力,且保单本身仍在持续增值。


      核心结论:“美式分红需避免直接现金提取,利用保单贷款工具可延缓税务触发。”

      保单贷款操作:

      留存生息的风险管理:需密切关注未来可能的“推定收入”征税政策动向。


策略建议:

    产品优选:优先配置具有税务递延优势的英式分红产品。

    架构为王:务必建立“保单-信托”双架构,尤其利用不可撤销信托(如ILIT)承接身故理赔金,实现税务递延、规避遗产税及高效传承。

    CRS动态管理:每年9月CRS数据交换前,复核自身保单的现金价值增长情况与当前税务居民身份的匹配度,必要时调整策略。

    美式分红操作铁律:严格规避直接现金提取。如有资金需求,优先使用保单贷款工具进行周转。

    身份与规划先行:如有长期持有大额保单计划,应尽早评估税务居民身份规划的可行性与成本收益。

    专业咨询不可或缺:跨境税务与信托架构复杂且动态变化,可提前咨询税务顾问、保险和信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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