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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 啼笑皆非!郎教授痛诉香港保险“七大坑”,到底谁在“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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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某郎教授痛斥香港保险“七大坑”的视频在朋友圈热传。细看其观点,颇令人哑然失笑——堂堂“经济专家”言论竟如此业余?不妨逐一拆解这“七大坑”,看看“坑”在何处,再欣赏其“家精神B句”(以下简称“精句”)的荒谬。

第一大“坑”:外汇管控

·郎氏精句1: “国家外汇管理局去年一月份的新规定,单笔跨境保险支付超过五十万人民币自动上报反洗钱系统,境内居民每年仅可以购买购汇等值五万美元的保险,超过是明确违法的”—— 翻译:买香港保险超5万美元=违法=可能被抓!小心坑!

·笑评:

1.混淆概念: 外汇管制非专为保险设立,是新中国基于早期国情稳定经济、保障外汇的重要制度安排,适用跨境所有资本流动。

2.曲解规则: 5万美元是“境内个人结汇和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额度内手续简便,不代表超出额度“违法”或“不能购汇”。超过部分需做合理解释即可(如留学、就医)。触发反洗钱监控(单笔50万人民币/跨境20万)不等于有罪,资金来源合法即可。

3.制造恐慌: “超5万美元就明确违法”?敢问违反哪部具体法律?这纯属模糊化恐吓。

·总结: 将国家基于国情制定的外汇管理措施(同时具备风险隔离等积极作用),强行歪曲为香港保险的“坑”,实属无稽之谈、强行扣帽!

第二大“坑”(实为产品误解):香港保险承诺7%稳健回报?

·郎氏精句2: “必须满足:活七十年(30岁买要活到100岁)+ 分红实现率>100%”

·郎氏精句3: (以24岁助理为例)“七十年后94岁才得7%。此前退保‘搞不好1%、0%’...‘断崖式下滑’...‘很多接近0’”

·郎氏精句4: (前妻案例)“一年十几万买保险?我让她第三年交45万后断保止损!因为14年内都是零,15年后才拿部分百分比。14年零!”

·笑评:

1.捏造事实: 香港储蓄分红险的演示收益(如7%)从未标注为“保证”或“稳健”。其回报主要来源于非保证分红(受投资表现影响),条款中清晰列明保证与非保证部分。实际长期收益趋势是渐进式上升(符合复利特性),根本不存在什么“断崖下滑”或“70年内收益为0/1%”的荒诞情形。精句2-4纯属对产品设计的严重曲解。

2.暴露无知: 前妻案例更彻底暴露郎教授对金融产品基本特性的无知:牺牲流动性换取长期安全稳定收益,本就是保险的核心特征之一。银行(安全+流动性,收益低)、证券(流动性+收益性,风险高)、保险(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差)各司其职。他在流动性最低时强行要求断保致本金损失(所谓“止损”),反倒印证了其对金融工具基本逻辑的匮乏,甚至让人怀疑其与前妻建议的真实目的性或专业性。

第三大“坑”:“不同港险产品收益差百万”

·郎氏水话: 不同产品收益差异巨大。

·笑评: 此点未提炼出“精句”,仅体现其认知浅薄。储蓄险与保障险(如重疾险)本质功能迥异,收益岂可同比?即便同属储蓄险,亦有不同类型(全保证领分红、高保证低分红、低保证高分红等),服务于不同风险偏好人群。拿驴和赛马对比速度差异然后惊呼“坑”,只能说“砖家”名不虚传。

第四大“坑”:“香港签单麻烦”

·郎氏论点: 必须赴港签单,否则保单无效(“坑”)。

·笑评: 此点亦乏“精句”。赴港签单确系香港法律要求(香港保监局为保护投资者),这是监管事实,非“坑”!恰恰是此规定与产品本身的竞争力(常领先于同期内地产品),共同保障了行业健康发展。若无此规定,内地市场恐早被部分“无良中介”的夸大宣传淹没,最终双输。便捷≠健康,制度设计反成“坑”?逻辑感人。

第五大“坑”(实为混淆告知原则):“最高诚信=无限告知?拒赔陷阱?”

·郎氏精句5: “必须无限告知!哪怕没确诊的头晕头痛!漏报即拒赔!重疾险买五年后,也可因投保时未告知‘相关’健康问题拒赔!”

·笑评:

1.恶意扭曲: “最高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已知且重要的健康事实,旨在公平合理定价与承保。绝非要求“无限告知”(如未就诊的不适感)。 关联性认定需医学逻辑支持(头痛≠脑溢血拒赔),而非郎氏臆想的“只要你没提过的症状都可能成为拒赔借口”。其例(头痛→脑溢血拒赔)的关联性完全是无稽之谈,如同称打瞌睡会引致老年痴呆、口腔溃疡预示口腔癌,纯属恶意抹黑。

2.数据为证: 香港保险投诉局数据(2024年报)显示:投诉案中,仅约9%维持保险公司拒赔决定,且有相当比例和解或索偿成功。制度整体明显倾向消费者利益。哪来“无限告知即无限拒赔”的恐怖景象?

·总结: 将保护市场公平的核心原则,歪曲为“坑”,非蠢即坏。

第六大“坑”(实为产品共性):“长线锁仓?提前惩罚!”

·郎氏精句6: “港险前几年现金价值低,第3年退保拿回0-30%(多是0)。第5年提现会导致30年总收益损失233万(等于一线首付)!坑!”

·笑评:

1.基本法呢? 再次暴露郎教授对“长期储蓄型人寿保险”产品形态的根本性无知。早期现金价值低、侧重长期复利积累,是其全球通行的核心设计特点(中、新、美皆然)! 将此固有特性归咎于香港保险,是何居心?

2.混淆惩罚与正常机制: “提前领取缩水”并非“惩罚”,而是放弃长期复利效应的必然结果。同理:银行定存提前支取损失利息,股票抛售后无法享受后续涨幅。这难道是“坑”?这是基本金融规律!将其诬为香港保险专有的“坑”,其经济学知识基础令人瞠目。

第七大“坑”:“香港法律偏袒巨头!打不起官司!”

·郎氏精句7: “香港律师只帮大机构!香港保险法律偏袒公司,大陆保险、房产法律则偏袒小民。大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相比最好’!”

·笑评:

1.地域黑+法盲: 将香港律师费用较高(反映服务价值)等同于“只帮大机构”,污名化整个香港法律界的专业性及法治精神(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偏向巨头?)。敢问股民们,大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真的如此美好,举世无双?此观点无视大陆证券领域层出不穷的案例,逻辑自洽堪忧。

2.无视事实: 前六大“坑”本已穿凿附会,此处再强行嫁接“香港律师贵”→“香港保险打不起官司”→“保险法律偏袒巨头”→“坑”!典型的移花接木+莫须有连环套。香港完善的法治、独立司法及保险投诉局机制,恰恰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关键,竟被其颠倒为“坑”。这顶“坑”帽子扣得实在牵强。

题外话:郎教授其人其事与“保险配置≤1%”论

·“1%配比”: 郎教授鼓吹保险配置不应超过资产的1%。事实如何?

o对比中美:中国人爱存银行(存款率高),美国保险资产规模远超银行(2023年数据:美国保险业资产≈326%银行业资产;中国比例仅约7%)。当经济体量增长、利率下行时,资金从银行向保险、证券转移是历史规律(美国已验证)。三大金融支柱(银行-随用随取的应急钱包、证券-心跳加速的财富赌局、保险-穿越周期的诺亚方舟)功能各异,相互补充。将现代金融体系重要一环贬至1%,实非“专家”该有的眼界。

·深扒郎教授: 回顾其“华丽”履历:

o2013年: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站台,喊出“比黄金值钱、比股票安全”(结局:2015年暴雷,20万投资者430亿蒸发)。

o2016年前后: 深度参与“快鹿集团”集资诈骗案,发表诱导投资言论(结局:2016年爆雷,投资者血本无归)。事发后以“学者身份”为由推卸责任。

o2017年后: 化身“走穴专家”,为高危理财产品密集站台(传闻:2小时25万,月入数百万),站台机构频频暴雷。

o私人操守: “小三门”事件(伤害发妻、利用规则使小三负债数百万)、强令前妻断保止损(暴露其对保险本质认知及人际关系处理)。

·结论: 十余年来,郎教授精准扮演“专业鼓吹手”,其“经济学理论”与“专家光环”,屡次服务于收割信任者的血汗钱,东窗事发后却总能全身而退。如今,这位被多次石锤的“伪专家”、“黑心站台人”,突然高调抹黑香港保险(同时蹊跷盛赞社保),其背后动机,结合其“前科”和核心论点中对保险基本逻辑的惊人无知,实在耐人寻味,令人不得不警惕。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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