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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能否冲抵工伤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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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某家小型建筑公司为职工孙某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但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孙某在工作中被意外掉落的钢架砸伤,安全帽被砸碎,当场昏迷不醒,后被工友送去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员工家属已获赔团体意外险赔偿金 20万元。由于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近百万元都由公司赔偿。但公司主张从赔偿款中扣除 20 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请问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本期问题

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险能否抵扣工伤赔偿款?



答:不能

法条链接及释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依规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释义: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属于强制性质,基于事实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所获得的赔偿。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属于福利性质。二者关系实质上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意外险获得的理赔款抵扣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金,相当于用意外险替代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

释义:人身保险业务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是基于意外伤害所获得的理赔。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释义:也就是须为该职工或其近亲属。如果因投保团体意外险而获得的赔款可以抵扣用人单位应付的工伤赔偿,实际上用人单位成为了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不符,因此不能抵扣。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仅为职工购买团体意外险,而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的工伤职工,在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后,仍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就职工或其家属已获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在工伤保险待遇部分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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