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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监管越来越严,我买的香港保险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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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全球税收透明化进程不断加速,CRS作为国际税收合作的关键工具,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普通人的印象中,会涉及跨境税务问题的,多半是企业家、高净值客户,如山东某居民补缴126万元税款。

但是今年以来,浙江、上海等地税务局公布的境外补税案例,补税金额仅有十几万,可以推算出涉及的征税收入几十万、不到百万,很符合中产阶级的特征。

不止抓大鱼,小鱼也不放过。

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又称“统一报告标准”,主要用于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



目前,中国参与CRS(共同申报准则)的司法辖区数量已达114个,包括中国香港。此外众多传统意义上被视作"避税天堂"的地区,比如瑞士、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等均被纳入其中。OECD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新增柬埔寨、尼日利亚等东南亚与非洲国家加入信息交换体系。



本文主要回答了3个问题:

1、我买的香港保险要交税吗?

2、我的其它境外所得需要申报纳税吗?

3、如果我获得了香港永居或美国绿卡,是否还需要申报境外所得纳税?

01

我们持有的香港保险,无论是理赔款项还是分红收益,当前政策下暂不需要交税,但需注意不同分红类型的税务处理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保险赔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标准和期限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资金。其本质是对个人损失的弥补,而非收入所得。

重疾险、寿险、医疗险和意外险都属于此类免税范围,香港储蓄险作为寿险产品,其身故赔偿金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香港储蓄险的分红收益税务处理需区分产品类型:

1、英式分红(保额分红):红利以增加保额形式存在,未实际提取前属于“未实现资本增值”,目前无纳税义务(参考美国7702条款税务逻辑)

2、美式分红(现金分红):若选择现金提取规则可能被视为“利息所得”,需按20%税率申报(2025年香港保险业协会指引)

香港税务局明确,资本利得税目前暂未开征,包括股票、基金、保险分红等投资收益。

早在2017年,现金价值高于600万港币的香港保单都已经完成了在CRS的申报,但截至目前,翻遍整个互联网,没有找到一例因港险保单分红被征税的案例。

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境外所得主要包括9项,适用20%比例税率。

(1)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2)财产转让所得

(3)劳务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权所得

(6)经营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所得



通过境外金融账户取得的以下常见投资收益均属于应税范围,包括:

(1)境外账户资金利息;

(2)境外账户投资股票取得的股息;

(3)境外账户买卖股票(包括美股、港股等)取得的资本利得(即炒股收益);

(4)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益;

(5)投资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等。

在境外金融账户的具体操作中,以下2点值得注意:

(1)所得的来源地判定:金融账户开设地点≠所得来源地。例如通过香港账户投资:
    美国上市公司股票 → 股息来源地为美国开曼群岛注册公司股票 → 股息来源地为开曼群岛H股(中国内地企业在港上市)→ 股息视为境内所得


(2)申报时限要求:居民个人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申报上一年度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申请抵免(需提供完税凭证)。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居民身份判定采用双重标准: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人。

这里的「住所」不是指实际居住的房子,而是法律意义上的「家」,比如:

    户籍登记信息家庭成员主要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经济活动中心(如工作单位所在地)


举例:上海居民刘先生虽然常年在海外出差,但户籍在上海,妻子和孩子也住在上海,他就属于「有住所」的居民个人。即使他一年只回中国 30 天,仍需就全球收入缴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半年)

举例1:北京居民林先生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在德国工作,7 月 1 日回中国,到 12 月 31 日共住了 184 天,属于居民个人。

举例2:香港居民赵先生每周一到周五在深圳工作,周末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不足 24 小时不计入,全年累计居住 156 天,不属于居民个人。

身份特殊情形处理

    香港永居/美国绿卡持有者即使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或美国绿卡,若仍符合中国税务居民判定标准(如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其境外所得仍需依法申报纳税。跨境工作人士:需特别注意"183天规则"可能导致双重税务居民身份。例如,同时符合中国和另一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条件时,可依据中国与该国/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加比规则"(通常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等顺序判定)解决身份冲突。香港居民工作案例:如香港居民曹先生每周一至周五在深圳工作,周末返回香港,其在境内停留时间计算需扣除当日不足24小时的天数。若全年累计居住天数不足183天,则不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仅需就境内来源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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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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