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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才)年金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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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7 23: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什么是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对企业及其职工有何益处?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一是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企业年金所具备的延期支付功能、可以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人才倾斜的灵活的分配办法、权益归属规则所具备的约束功能,能够较好满足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的需求,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二是有利于提高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未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即基本养老金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第二、三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作用将逐步增强。如果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企业共同向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缴费,通过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可以实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有效增值,有利于退休后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块收入,提高生活水平。特别是企业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则,基金具有独立性,运营严格规范,能够保证职工在达到条件后领取待遇,不会被企业或者管理机构等挪作其他用途,也不受企业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况的影响。三是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缴费部分,企业缴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个人缴费可以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什么是人才年金?建立人才年金需要什么条件?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字〔2023〕90号)规定,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含国有、非国有等各类用人单位),可在企业年金制度平台下,按照《山东省人才年金试行办法》等规定,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原则上,参加人才年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二)具有可对应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三)具有技师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四)在省级二类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人员;(五)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政府批准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六)获得市级以上各类人才、科技类奖项(称号、工程)的个人。自2025年1月1日起,将人才年金实施范围由原试点的7个市(设区的市,下同)扩大到全省。参加人员范围,可在鲁人社字〔2023〕90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到符合用人单位发展需求的骨干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其他人才。推动建立人才年金,可重点面向属于高精尖产业、成长性好的企业,特别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人才引进有较高需求的企业。建立人才年金,可以健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促进人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提高用人单位核心竞争力。用人单位建立人才年金,涉及方案制定、基金筹集、账户管理、年金待遇等事项,按照企业年金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人才年金的用人单位,有经济负担能力的,鼓励在5年内逐步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三、建立企业年金需要哪些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有两条: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四、怎么建立企业年金?需要什么程序?第一步:制定年金方案。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协商工作可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鲁政发〔2005〕171号)和《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执行。非国有企业按低比例起步、先为部分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应当在方案中明确其他职工参加的条件和期限,逐步实现全覆盖。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其企业年金方案可在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公示形式告知职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按此方式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应当在方案中明确内部争议调处办法。 第二步:年金方案备案。即:由企业将企业年金方案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407号)规定,其中:1.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3.总部设在我省的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4.省内跨市、市内跨区市的企业、青岛市直企业以及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5. 其它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含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负责本区市参保的用人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下设独立法人单位(子公司) 的集团公司可使用同一企业年金方案。用人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其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等,由集团公司在原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三步: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或者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国有企业规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第四步:备案企业年金管理合同。用人单位建立单一计划的,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步:实施企业年金计划。用人单位依据企业年金方案和管理合同将筹集的资金缴交至确定的受托人投资运营,启动实施企业年金计划。五、企业年金方案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发布《XX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用人单位按照统一的范本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六、企业年金必须全员参加吗?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并不是强制全员参加。1.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而非全体职工。全员的概念,指试用期满。2.推动国有企业建立覆盖全员(指试用期满的职工,下同)的企业年金。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或实际控股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后,率先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3.鼓励非国有企业以多种方式建立企业年金。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可率先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暂不具各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等条件,先按全员人数的一定比例覆盖部分职工,逐步实现覆盖全员。4.优先发展人才年金。经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我市开展人才年金试点工作。暂不具各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含国有、非国有等各类用人单位),可在企业年金制度平台下,按照《山东省人才年金试行办法》等规定,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参加人才年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二)具有可对应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三)具有技师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四)在省级二类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人员;(五)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政府批准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六)获得市级以上各类人才、科技类奖项(称号、工程)的个人。自2025年1月1日起,将人才年金实施范围由原试点的7个市(设区的市,下同)扩大到全省。参加人员范围,可在鲁人社字〔2023〕90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到符合用人单位发展需求的骨干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其他人才。推动建立人才年金,可重点面向属于高精尖产业、成长性好的企业,特别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人才引进有较高需求的企业。建立人才年金的用人单位,有经济负担能力的,鼓励在5年内逐步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七、企业年金如何缴费?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八、企业年金缴费可以中止或补缴吗?根据《企业年金办法》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2021年版范本)中,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规定为:(一)单位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单位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单位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后单位和职工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方案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附件②),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九、企业年金缴费可以追溯补缴吗?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不应早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企业(人才)年金方案生效后,允许有条件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为其实际使用的职工(人才)追溯补缴企业(人才)年金,补缴的年限最早不应早于本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及参加职工在本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十、企业年金账户如何管理?权益归属如何规定的?企业年金分为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分配一次,分配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十一、什么情况下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二)有《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十二、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如何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方式非常灵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十三、职工变动工作单位,企业年金怎么办?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具体方式在年金方案中予以明确)。十四、企业年金基金由哪些部分构成?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上述组织的其他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上述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十五、企业年金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个人所得税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一)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十六、企业年金备案需要哪些材料?企业首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报送企业年金方案的函;(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用人单位建立人才年金应提交《人才年金方案》,参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技术等级、管理岗位职务、其他说明);(三)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或证明(跨地区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下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由参保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出具。省外或市外参保需提供,本市内能共享查询的可不提供盖章版);(五)企业年金方案基本情况简表;(六)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应出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意见。十七、企业年金方案能变更吗?变更备案需要哪些材料?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要条款变更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参加条件、缴费及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重要条款变更需要下列材料:《关于××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备案的函》(1份);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1份);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1份);调整对照说明(1份);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年金方案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有主管部门的企业需提供)。十八、企业年金方案能终止吗?终止企业年金计划备案需要哪些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终止企业年金计划需要下列材料:备案函、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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