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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保险金转让遭拒赔?雇主单位能否成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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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由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团队原创,帮您解决意外险拒赔纠纷问题



一、保险金转让的法律争议焦点

团体意外险中,雇主单位为员工投保后,若将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单位自身,保险公司常以“违反《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为由拒赔。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

法律冲突:

支持转让观点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已转化为普通债权,可自由转让(引用山东省高院(2021)鲁民申8199号判决)。

反对观点则强调,雇主利用优势地位剥夺员工权益,转让行为无效(如(2019)鲁民再96号案)。

司法解释的矛盾:
《保险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允许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但实践中23个高院案例仍存在分歧,拒赔风险极高。



二、法院如何认定转让效力?

真实案例解析:

支持转让的判决(占比87%):

雇员受伤后将理赔权转让给医疗费支付方,法院认定转让有效。

关键依据:保险金请求权转化为纯财产性债权,不属于专属权利。

反对转让的判决(占比13%):

四川高院(2019)川民再732号案: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后,无权受让商业保险金请求权。

拒赔理由: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双赔权益不可剥夺。



三、企业主的实操避坑指南

人身险转让的限制:

投保时禁止指定近亲属以外的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转让需满足:
✅员工书面同意
✅不涉及道德风险
✅非专属债权(如医疗费补偿)

工伤保险与意外险的双赔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年第12期)明确:员工获工伤赔偿后,仍可主张商业意外险理赔。

企业主注意:若以“已赔工伤”为由要求转让保险金,法院将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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