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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的受益权可以实现“经济利益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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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3 14: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原则:保险金请求权的归属


    法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无法明确(如仅写“法定”),那么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团体意外险的常见设置: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时,出于操作简便和避免道德风险的考虑,通常不指定具体受益人,或者在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的请求权天然属于员工或其法定继承人。
受益权如何实现“转让”?

这种转让并非在保险公司层面更改受益人,而是发生在 “员工/家属”(保险金请求权人)和 “企业”(支付了医疗费等成本的一方)之间,通过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 《赔偿协议》或 《权益转让书》来实现。

典型场景还原:

    事故发生:员工小王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受伤。

    责任认定:经认定,该事故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负有无过错责任,需要承担小王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

    保险理赔:同时,企业为小王投保的团体意外险也触发了理赔。由于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如意外医疗报销款、伤残赔偿金)赔付给小王本人或其家属。

    矛盾出现:企业已经承担了全部的工伤赔偿成本,而员工又获得了一笔额外的团体意外险赔款。这相当于员工因一次事故获得了“双重补偿”,而企业支付了保费却未能冲抵自身的损失,这显然不公平。

解决方案:签署《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

这种转让的核心在于代位追偿权的思想。企业为员工支付了本应由其自身风险承担的工伤费用后,有权从员工因同一事故获得的、本意用于补偿损失的保险金中收回这部分支出。这既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不当得利),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非常重要的注意事项


    必须事先约定:最优做法是在《劳动合同》或单独签署的协议中,提前明确约定:“若员工发生工伤,其获得的团体意外险赔款应优先用于冲抵企业已支付的工伤赔偿费用。”这为后续操作提供了合同依据,避免纠纷。

    自愿和知情原则:转让协议必须是在员工或家属完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任何胁迫或欺骗行为都会导致协议无效。

    金额限制: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工伤赔偿总额。如果团体意外险赔款高于企业的支出,剩余部分仍应归员工所有。

    税务处理:需要关注这笔款项的财务和税务处理方式,确保合规。

    司法实践支持:在司法案件中,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已经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法院普遍支持企业享有向员工追索团体意外险赔款的权利,或用该赔款冲抵赔偿款。



总结

团体意外险的受益权可以通过员工(或其家属)与企业签订协议的方式,实现事实上的转让。

    对企业而言:这是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投保团体意外险的核心目的之一就是转移自身作为雇主的责任风险,而不仅仅是给员工增加一项福利。通过权益转让,企业能够真正用保险赔款来补偿自己的损失,实现了投保的意义。

    对员工而言:这并不损害其合法权益。因为企业首先已经依法承担了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保障了员工的权益。员工本就不应因同一事故获得双重收益。

因此,这是一种公平、合法且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的操作方式,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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