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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赔了,工伤保险还能要吗?律师拆解关键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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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工人施工受伤,已获 12 万元意外险理赔,单位却以 “理赔款已覆盖损失” 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样的主张能成立吗?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劳动争议案给出明确答案 —— 不能。从律师实务角度看,此案厘清了 “意外险” 与 “工伤保险” 的核心区别,也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关键指引。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意外险与工伤保险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替代或抵扣。本案中,公司为郭某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是商业保险,本质是用人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其赔付依据是保险合同;而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未缴纳则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实务来看,二者的核心差异体现在三点:一是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强制义务,意外险是自愿福利;二是赔付主体不同,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或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承担,意外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三是权利基础不同,工伤保险基于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意外险基于保险合同。正因为如此,二审法院最终认定,郭某获得的 12 万元意外险理赔款,不能抵扣公司应支付的 19 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用人单位不能以 “已买意外险” 为由免除工伤保险责任。实践中,不少企业尤其是建筑、制造等高危行业企业,会误以为 “买了意外险就不用缴工伤保险”,或认为 “意外险理赔后就能抵工伤保险”,但这种认知存在明显法律误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无论是否购买意外险,都不能免除这一义务;若用人单位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都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本案中,公司未为郭某缴纳工伤保险,本就应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试图用意外险理赔款抵扣,甚至要求郭某退还 “多收的 5 万元”,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公司全额支付待遇,正是对这一法律原则的明确维护。

最后,劳动者遭遇工伤后,需掌握 “两步维权法” 保障权益。从律师实务经验来看,劳动者若在工作中受伤,且存在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交叉问题,可按两步走维护权益:第一步,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无论是否有意外险,都需先通过人社局认定工伤,这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劳动者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1 年内自行申请;第二步,明确区分两项权利,意外险理赔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而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未参保,则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者互不冲突,无需因已获意外险理赔而放弃工伤保险权益。同时,劳动者需注意留存关键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报告、意外险保单及理赔记录等,这些材料将直接影响维权成功率。

本案的判决清晰传递出一个关键信号:工伤保险的法定性不容规避,意外险的福利属性不能替代法定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是底线要求,购买意外险可作为补充保障,但不能以此推卸法定义务;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明确自身享有的法定权利,在遭遇工伤时积极维权,避免因误解法律而放弃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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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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