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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除身份关系以外的涉外民事纠纷诉讼,如果…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上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不方便管辖的情形,包括: (1)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3)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5)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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