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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融资收费(三)丨为什么借款人意外险费用由银行承担、押品财产保险费用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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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办理银行贷款时,涉及的“借款人意外险”费用按规定需由银行承担,“抵押物财产保险”费用则由银行和企业合理分担。

为什么监管要做出不同的规定?

信贷融资收费(一):相关规定梳理

信贷融资收费(二)丨银行可以向合作信贷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吗?

先看第一种,借款人意外险。

这种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借款人(可能是一般自然人、也可能是企业主)的生命健康。万一借款人发生意外、失去还款能力,保险公司会将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用于偿还剩余的贷款。

这份保险最大的受益者是银行。

银行通过这份保险,转移了“因借款人发生意外而可能产生坏账”的信用风险。这笔保险赔款是用于冲抵银行贷款的,企业自身并不能从中获得额外的赔偿。

因此,监管规定“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体现了“谁为了自己的利益提出需求,谁就该承担成本” 这一公平原则,防止银行把本应自己承担的经营成本(风险对冲成本)变相转嫁给企业。

再看第二种,抵押物财产保险。

这种保险的保障对象是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比如企业用来抵押的厂房、设备或房产。它的作用是,万一发生了火灾、水灾等意外,导致抵押物损坏或贬值,保险公司会进行赔付,用于修复财产或冲抵贷款。

这时,受益方就不仅仅是银行了。

对于企业而言,抵押物是企业自己的核心资产。即使它被抵押了,所有权依然属于企业。如果财产受损,企业是直接的资产损失方。

对于银行而言,银行是抵押权人。抵押物的价值是银行收回贷款的重要保障,如果抵押物价值大跌,银行的债权也就失去了可靠的保障。

由此,抵押物的安全关乎银行和企业双方的核心利益。

因此,监管规定“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体现的是“谁受益,谁分担”的公平理念。既然风险是共同的,那么管理风险的成本自然也应当共同承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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