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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意外险还能拿工伤赔偿吗?法院:可以,互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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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 23: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但为其投保了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3 年 9 月李某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保险公司已赔付其 12 万元伤残赔偿金。后李某起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286,023 元(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六项费用),甲公司不服上诉,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应该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12万元,剩下的才是公司应该赔付的金额。



案件到二审,二审法官没有支持甲公司主张。原因有三:

首先,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人身保险,属于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二者法律性质、设立目的不同,不可相互替代。

其次,人身保险适用 “定额给付原则”,不适用 “损失补偿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获得商业保险金后,仍有权向侵权人(或用人单位)主张法定赔偿责任,不存在 “双重获利” 的法律障碍。

最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全额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购买意外险不能免除或减轻其法定赔付义务,仅能作为职工额外福利补充。



这个案子,如果单位买的是雇主责任险,赔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可以扣除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12万理赔款,奈何公司买的是人身性质的意外险,意外险被保险人为员工,员工不能获得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双重赔付,但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及意外险双重赔付。

实践中,也有公司会在意外险出险后,与员工签订赔偿协议的同时,会要求员工将意外险的保险金权益转让给公司并通知保险公司,以减少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公司直接在未签保险金权益转让书的情况下,让保险公司给员工打款,让员工获得了本属于自己的双份赔偿。





李灿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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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2211056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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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争议解决:擅长以刑行民交叉思维处理复杂疑难案件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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