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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途中摔伤 驾乘意外险该不该赔? 社旗法院判决明晰驾乘意外险保障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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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车辆未停稳莫开门”是保障出行安全的基本准则,然而现实中因一时疏忽引发的意外纠纷屡见不鲜。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明确了机动车辆驾乘意外伤害保险中“车上人员”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厘清了该险种的保障范围,也为广大驾乘人员敲响安全警钟。
基本案情

SHE QI FA YUAN
2025年6月6日,张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宠物狗突然跳窗,情急之下的张某在车辆未停稳时便开门下车追赶,不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医治疗。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驾乘意外伤害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然而,某保险公司却以“张某伤情系下车后形成,非在车辆内遭受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社旗法院。
法院审理

SHE QI FA YUAN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某在车辆未停稳时下车受伤,是否属于驾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年版)》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乘客与其之间的空间关系具有动态性,“车上人员”并非永久固定不变的,可能因时间和空间而转化,需以事故发生的特定时间节点来判定。乘客在上车过程中,即使身体尚未完全进入车内,其使用车辆的行为已经开始;同样,在下车过程中,即便身体部分已离开车辆,其对车辆的利用过程仍未完全结束。因此,乘客在上下车过程中于车外受伤,仍应认定为“车上人员”,属于驾乘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反之,只有当乘客完全离开车辆、对车辆的使用行为终结时,其身份才转化为一般交通参与者,此时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范畴。

本案中,张某在车辆未停稳时下车,其行为属于“正在下车”的过程,此时对车辆的使用尚未结束,应认定为“车上人员”。因此,其在车外摔伤仍属于驾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的规定,结合案涉保险单载明的“附加机动车辆驾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保险金额5000元”的约定,张某的损失虽超出该限额,但某保险公司仅需在最高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驾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SHE QI FA YUAN
该案的审结不仅从司法层面明确了“车上人员”的认定标准,也为公众理解驾乘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提供了清晰指引。生活中,难免遇到匆忙上下车的情况,这一判决提醒公众,保险赔偿并非无限责任,须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投保人应仔细阅读条款,充分了解保障范围与限额。同时也警示公众,安全仍需自己把关,务必养成“车停稳、再开门”的习惯,避免因一时心急酿成意外。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当诚信履约、依法理赔;而对于投保人来说,购买保险时应认真阅读条款内容,明晰保障范围与限额,遇到争议时依法理性维权,才能更好地让保险为出行保驾护航。



文案|焦典范

编辑|王   萌

初审|赵   刚

终审|刘枫林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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