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 QI FA YUAN
2025年6月6日,张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宠物狗突然跳窗,情急之下的张某在车辆未停稳时便开门下车追赶,不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医治疗。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驾乘意外伤害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然而,某保险公司却以“张某伤情系下车后形成,非在车辆内遭受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社旗法院。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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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某在车辆未停稳时下车受伤,是否属于驾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年版)》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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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审结不仅从司法层面明确了“车上人员”的认定标准,也为公众理解驾乘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提供了清晰指引。生活中,难免遇到匆忙上下车的情况,这一判决提醒公众,保险赔偿并非无限责任,须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投保人应仔细阅读条款,充分了解保障范围与限额。同时也警示公众,安全仍需自己把关,务必养成“车停稳、再开门”的习惯,避免因一时心急酿成意外。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当诚信履约、依法理赔;而对于投保人来说,购买保险时应认真阅读条款内容,明晰保障范围与限额,遇到争议时依法理性维权,才能更好地让保险为出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