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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言说法】商业意外险赔了,企业就不用再赔?2026年最新司法动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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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2 16: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源:百度

撰稿律师:杜晓红 ‖劳动法 公司法 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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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中原路荣域城市广场C座1101

企业为降低用工风险、提升员工归属感,通常会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倘若员工发生意外,该保险可用于覆盖医疗费、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等支出。

尤其是一些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公司,常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中加入条款,约定将保险赔偿金视同公司赔偿的一部分。

2026年1月8日前,各地法院对此类条款的司法裁判存在分歧。部分法院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认可抵扣效力;另一部分法院则依据《保险法》第39条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此类约定无效,不允许抵扣。

2026年1月8日,人民法院报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作出了明确指引:雇员获得的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能冲抵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该答复进一步明确:不仅不能冲抵,即便雇主已履行赔偿义务,也无权取得意外险保险金的请求权。

由此,企业试图通过投保意外险来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做法,已经不具备可行性。

这意味着,企业与员工在劳动或劳务合同中即便约定保险金可抵扣,该约定亦属无效。即使员工获得赔偿后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企业,该转让行为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当前司法口径下,企业若希望减轻员工受伤后的赔偿责任,仅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二、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所谓雇主责任险,是指以企业为被保险人,员工在执行保险单载明业务工作时,因遭受意外或患职业性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因此,企业若希望通过商业保险降低自身赔偿责任,应当且必须要选择雇主责任险,而非以员工为被保险人的团体意外险或个人意外险。




点击查看官方完整条文: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商事审判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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