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牛保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01|回复: 0

明确了!团体意外险不能冲抵雇主赔偿责任?最高法权威答复来了

[复制链接]

243

主题

243

帖子

739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739
发表于 2026-1-13 15: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R们注意了!长期困扰企业的用工风险难题终于有了明确答案——为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出事就能冲抵公司该赔的钱吗?2026年1月8日,人民法院报刊发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针对这一争议痛点给出了否定性结论:即便企业和员工签了协议约定保险赔款可抵赔偿,该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此前乱象:各地判决不一,企业踩坑无数

在最高法明确表态前,团体意外险能否冲抵雇主赔偿责任的问题,各地法院判决口径差异极大,让企业和HR陷入两难。部分地区法院认为,若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保险赔款视作公司赔偿的一部分”,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允许企业用保险金抵扣赔偿款。这也导致不少企业抱着“买了意外险就能少赔钱”的心态,将其当作转移用工风险的核心手段。但司法实践中,更多劳动者在受伤后发现,本应属于自己的保险福利,却被企业用来抵扣赔偿,自身权益受损。云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就曾因员工工伤后,主张用团体意外险理赔金抵扣赔偿款被法院驳回,最终不得不另行支付40余万元赔偿款。而河南某法院此前也曾作出过允许抵扣的判决,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让企业无所适从。二、最高法明确两点核心结论,划清法律红线

此次最高法民二庭李敬阳专家的答疑,直接厘清了两个关键问题,为企业用工风险防控划下清晰红线:1. 保险金绝对不能冲抵雇主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最高法明确指出,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是消除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保障劳动者权益。如果允许企业用员工的意外险保险金抵扣自身赔偿责任,就相当于让企业成为了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不仅违背立法精神,也偏离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功能目的。更重要的是,即便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险赔款抵赔偿”的协议,该协议也因规避《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企业不能以“双方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法定赔偿责任。2. 企业赔偿后,也不能要回意外险保险金

很多企业会有疑问:我已经全额支付了赔偿款,那我买的意外险,保险金能不能归我?答案同样是否定的。一方面,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企业即便支付了保费,也无权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同时获得保险金和第三者赔偿,保险人无权追偿。这意味着,员工既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险理赔,也可以向企业主张工伤或人身损害赔偿,两者互不冲突。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也不能向员工追偿意外险保险金。三、关键误区:别把团体意外险当“雇主责任险”

很多企业之所以会陷入“意外险抵赔偿”的误区,核心是混淆了“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两个险种。这两种保险看似都是给员工买的,实则性质完全不同,用一张表就能看明白:

简单来说,团体意外险是企业给员工的“福利”,而雇主责任险才是企业转移自身风险的“盾牌”。前者无法替代后者的风险转移功能,这也是最高法此次明确表态的核心逻辑基础。四、企业实操建议:这样做才能真正规避用工风险

最高法的答复已经明确了法律边界,企业和HR必须及时调整用工风险防控策略,避免踩坑:1. 守住法定底线:必缴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任何商业保险都不能替代。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员工发生工伤后,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都需由企业全额承担,还可能面临罚款和滞纳金处罚。HR务必确保为所有员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避免“社保真空期”风险。2. 转移赔偿风险:优先配置雇主责任险

如果企业希望转移工伤赔偿中的企业责任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应优先购买雇主责任险。这类保险的理赔金直接支付给企业,可用于抵扣企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真正实现风险转移,且保费可税前扣除,性价比更高。3. 提升员工福利:可搭配团体意外险

若企业预算充足,可采用“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的组合方案。雇主责任险兜底企业风险,团体意外险作为额外福利,覆盖员工工作和生活中的意外场景,既能规避风险,又能提升员工归属感。但需明确告知员工,团体意外险是福利,不影响其工伤赔偿权益。4. 清理无效条款:删除协议中“抵扣”约定

立即核查现有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或保险补充协议,若存在“团体意外险赔款视作公司赔偿”等类似条款,应及时删除。这类条款已被最高法明确认定为无效,保留不仅无法起到风险防控作用,还可能引发员工反感和法律纠纷。最后提醒:企业用工风险防控的核心是合规,而非通过保险“钻空子”。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加强员工安全培训,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才是最根本的风险防控之道。本文案例及法律依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中国法院网等



邱雪梅 | 执业律师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

✅专长: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劳动人事、婚姻家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 执业理念:专业立身,诚信执业,用法律武器为客户争取最优结果。

???? 15262481865(微信同号)

律所: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国际金融中心26楼



扫二维码加公众号

作者:微信文章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菜牛保

GMT+8, 2026-2-1 14:21 , Processed in 0.038945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