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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只是“挂名吗”——了解受益人指定权与赎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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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4 19: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在储蓄型保险里,被保险人的存在感为什么这么低?

在医疗、疾病险中,被保险人通常都是绝对核心角色,一旦发生风险,保险责任就会触发,保险金也直接围绕被保险人给付。但到了年金险、增额终身寿这类储蓄型保险里,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被保险人的角色就开始变得模糊,甚至常常被当作“只是用来拉长复利周期的花瓶角色”。很多家庭会让父母做投保人,孩子做被保险人,一方面是因为年龄越小、长期收益越好,另一方面也希望未来把这笔钱留给孩子。现实中,不少年金产品默认投保人为生存受益人,并直接进入投保人的万能账户,现金流始终掌握在投保人手里。在这种结构下,被保险人想要完全拥有保单权益,往往只能等投保人主动变更投保人,或者在投保人身故后再通过继承取得。但如果没有提前规划,保单很可能被纳入遗产分割,遇到争议甚至可能退保,所以在实务中,更稳妥的做法往往是提前设置第二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二、被保险人并非没有主动权:受益人其实可以自己改

很多人以为受益人一定是由投保人来指定的,但法律并不是这样规定的。《保险法》明确,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可以变更受益人,只是投保人变更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自己变更受益人,并不需要投保人同意。放在年金险中就很有现实意义了,因为年金险通常同时存在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从法律层面看,被保险人是可以在不经过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把生存受益人改成自己,从而直接领取年金的。当然,如果投保人发现后意见不一致,也可能会选择退保,但在投保人已经身故、保单分割存在争议且尚未被冻结的阶段,这项权利反而可能成为被保险人能够实际动用保单利益的重要方式。反过来说,被保险人也可能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身故受益人,比如孩子将受益人由原来的父母(投保人)变更为配偶,可能违背投保人意愿。这种变更在法律上同样是有效的,这也是为什么家庭型保单不能买完就不再过问,定期检视受益人安排非常有必要。三、关键时刻能保住保单的,还有一个更少人知道的权利

除了受益人指定权,还有一项更少被提及、但在极端情况下非常关键的权利——赎买权。简单理解,就是在投保人想解除合同或保单被强制执行时,被保险人有机会通过支付相当于现金价值的对价,把保单“赎回来”,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法院在冻结或扣划现金价值前,通常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期限行使赎买权。对年金险来说,这个权利尤为重要,因为这类产品前期现金价值普遍不高,但长期利益却很可观,在关键时刻,被保险人可能用相对较低的成本,就能保住一张长期有效的资产型保单。这也是为什么在高净值人群或复杂家庭结构中,这类储蓄型保险有时会被纳入资产安排的一部分,而不仅仅被当作普通的理财工具。四、结构没设计好,保单也有大作为

被保险人相对被动的特点,在设计大额保单的时候,由于被保险人名下没有可执行现价或年金,往往由负债风险较高的家庭成为作为被保险人。在债务风险化解后再通过变更投保人的方式重新掌控保单。毕竟,投被一直的保单,掌控权是最高的。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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