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牛保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94|回复: 0

企业年金缴纳,遵循自愿(附案例)

[复制链接]

250

主题

250

帖子

760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760
发表于 2026-1-15 22: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什么是企业年金

1、企业年金也可以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前审后批:《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12月18日发布)

第九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款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三款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款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

3、运作模式:



4、税收优惠政策

国税函694号文中重申了应在企业年金缴费环节征税的政策,明确了新的计税方法。该文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5、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管理
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需求从低到高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个人尊严和自我实现。一方面,企业年金能够提供可观的退休收入,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品质,增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满足员工的安全需求。另一方面,企业年金计划会根据员工的能力和资历或贡献大小来确定不同的缴费金额,并按要求确定归属比例,使员工价值得以体现,从而可以提高员工的荣誉感和成就感,满足员工的个人尊严需求因此,企业年金在企业战略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人社部 财政部: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关于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部署,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以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用人单位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年金方案可以经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其他民主程序通过。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缴费限额内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鼓励经济负担能力较强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较高比例或额度缴纳企业年金。经济负担能力有限的,可以先从低缴费比例或额度起步,再逐步提高。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也可以选择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积极推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模式创新,丰富集合计划供给类型。推动探索依托集合计划推行简易程序,为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供便利。

  《意见》提出,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园区(工业园、产业园、改革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园等)开展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试点,重点探索加入方式、管理模式、组织机制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意见》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企业年金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基于社会保障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为职工信息查询、转移接续、待遇申请和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提供便捷服务。建立完善宣传推动机制,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注重开展点对点、面对面推介,增强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意愿。


三、劳动者离职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持企业年金?


1.观点一:企业年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2.观点二:企业年金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但不应支持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企业年金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其次,劳动者离职后能否要求支付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出国(境)定居人员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除达到上述条件,劳动者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3.观点三:某企业从申请人工资中扣除的4000元实际为劳动报酬,未成为企业年金的一部分,被申请人从工资中扣除后未实际缴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属于克扣劳动报酬,申请人要求退还应予支持。

4、近年,企业年金争议案件数量逐步增加。仲裁委员会处理企业年金争议时,要准确区分是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的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对应《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如是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调整的民商事争议,对应《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其次,要明确已缴入企业年金账户的资金,受《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调整,非达到规定条件不得领取;但对于尚未实际缴费且属于劳动报酬的部分,仲裁委员会可裁决用人单位返还劳动报酬。最后,在查明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基础上,尊重劳动者选择权,结合《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规定,可裁决用人单位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缴费,或者在仲裁文书中明确企业缴费的归属。

作者:微信文章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菜牛保

GMT+8, 2026-2-1 05:06 , Processed in 0.038008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