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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那些事:保险金能冲抵雇主赔偿吗?权责边界要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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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不少雇主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此分担用工风险、保障员工权益。但实践中,意外事故发生后,围绕意外险保险金的归属、能否冲抵雇主赔偿责任等问题,往往引发诸多争议。

今天,我们结合《保险法》相关规定,针对两个核心问题展开解读,明确雇主与雇员的权责边界,为企业用工和员工维权提供参考。


雇员所获意外险保险金,不得冲抵雇主赔偿责任



实践中,部分雇主认为,既然团体意外险由自己出资投保,员工获得保险金后,就应在自身需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以此抵消部分赔偿责任。但这种观点,既违背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保险立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范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权益。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处于不平等地位,若允许雇主成为意外险受益人,或通过扣除保险金变相成为受益人,极易出现雇主诱导、强迫员工指定其为受益人的情况,本质上是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团体意外险“保障员工人身权益”的核心功能。

从法律后果来看,若允许雇主扣除员工所获意外险保险金,相当于雇主成为实质受益人,既突破了《保险法》对受益人的限制,也会导致员工应得的权益被变相剥夺,显然与立法初衷相悖。因此,雇员依法获得的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能作为雇主赔偿责任的冲抵款项。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权获得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



还有一种常见误区:雇主已向雇员足额承担赔偿责任,且意外险保费由雇主支付,因此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险保险金,或获得员工的保险金请求权。这种观点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一方面,受益人的法定限制决定雇主无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雇员)及其近亲属。雇主即便支付了保险费,也不能突破法律规定成为受益人,自然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另一方面,法律明确禁止代位追偿权的适用。《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该条款明确了“保险金与第三人赔偿可以兼得”的原则。具体到雇佣关系中,雇员既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意外险保险金,也有权向雇主主张工伤或人身损害赔偿;而雇主在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权代位行使雇员的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也不能以已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要求获得保险金。




律师实务提示



雇主投保需明确目的:团体意外险的核心是保障员工权益,而非替代雇主的赔偿责任。雇主不应将意外险作为规避自身法定赔偿义务的工具,建议结合用工需求,配套投保雇主责任险,更精准地分担自身赔偿风险。

雇员需知晓权益边界:若发生意外事故,雇员有权同时主张意外险理赔和雇主赔偿,无需将保险金返还雇主或同意冲抵赔偿款。若雇主存在扣除保险金、拒绝赔偿等行为,可依法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权。

双方需规范合同约定:雇主与雇员不应在劳动合同、保险相关协议中约定“保险金冲抵赔偿款”“雇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等条款,此类约定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团体意外险的权责划分核心在于“保障员工权益”,雇主与雇员均需明确法律边界,避免因认知误区引发纠纷。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仅为普法交流,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若您面临实际法律纠纷,建议结合个案细节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仅凭本文信息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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