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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险的三种法律模型:为什么说年金险更适合高净值人群?| 兴罗棋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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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5: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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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施莉珏律师

编辑:乐美迪

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而终身寿险则是相对以被保险人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在利用法律工具帮助客户完成财富的综合规划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未雨绸缪,比如需要以婚内协议、赠与协议、遗嘱等等法律工具筹划财富,为了抵抗婚变,抵抗相应财富挥霍,需要动用很多种法律工具,需要做各种法律文本。



由于法律工具的使用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也往往会隔断人和人之间的亲情或者爱情,那么,用什么工具能够替代平时在实际生活中并不被喜欢使用的法律工具呢?

从年金保险的角度出发,用年金保险可以类化成三种法律模型:第一种模型是赠与工具的替代,第二种模型是类信托工具的替代,第三种模型是现金流管理工具的替代。

模型一:赠与工具的替代

《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赠与或者只由夫或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实际上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前提的一种保险品种,它以投保人购买保险,被保险人领取生存收益金为相应的法律模型。
保险工具实际上是由一个人的钱转化为另一个人的钱的相应的金融工具。所以,由一代购买保险,二代享受相应的保险金这种方式实际上完成了一次实质上的赠与,这种赠与不需要去公证处或者找律师签订赠与合同,也不需要在子女结婚前,由于通过赠与合同表明赠与对象的方式导致双方形成尴尬的局面。因此就可以运用有温度的金融工具来替代冰冷的法律工具。
类比于赠与协议的法律模型其实并不是完全可以脱离法律工具的一种金融工具,如果单纯地以年金类保险作为赠与通道,可能会遇到几个时间节点,比如在保费未缴纳清时子女结婚了或者投保人身故了,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可能就需要附加遗嘱或赠与合同来表明资产的所有权。
所以金融工具不是唯一的,法律工具也不是唯一的,往往需要金融工具、法律工具共同组合才能完成年金类保险替代赠与合同的功能。



模型二:类信托工具的替代

保险和信托是黄金搭档,但是事实上,在家族信托领域中,我国《信托法》、信托的各类法律规定、装入信托的资产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甚至信托的起点高、信托的管理费用高等局限性也会影响单纯的家族信托落地。
那么有没有其他工具能够代替家族信托,或者至少给家族信托起个头?这就是年金类保险。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可以将生存受益金对接信托,这就很好地践行了年金保险的类信托功能。
信托中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一般来讲,家族信托的结构是他益信托,即受益人和委托人是完全不同规定两个人。而商事中的自益信托则指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信托结构,自益信托理论上讲是一种理财产品的通道。
但是家族信托并不是如此,通常,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家族中的一代,受托人是有资质的信托公司,而受益人往往是家族或家族企业的二代。这种信托结构会促使委托人在生前对财产进行安排,在身故之后其财产可以通过信托合同逐步传递给子女,并且这种分配可以以对象、条件做很复杂的结构设计。
相对于简单的遗嘱只能做财富的一次传承或分配,这种信托结构则可以在信托合同有效期间、信托存续期间完成多次的传承或分配,从而防止二代挥霍资产或者因为婚变、债务等危机导致家族财富的迅速消耗。所以在国际上,家族信托是一种非常好的传承工具。



但是家族信托也有着起点高、立法不完善、管理费用高等弊端。运用年金类保险则可以一定意义上达到类信托功能。
年金类保险的一般结构是指投保人在配置年金类保险之后,由受益人逐年领取受益金,其中年金类保险的所有权属于投保人。虽然投保人购买保险,受益人领取受益金,但这都不会改变这张保单的所有权人。因此这张保单可定义为类信托的资产,完全由投保人控制。
在信托合同中,都是由委托人的意愿分配信托资产。而年金类保险中,又因为年金保单资产的所有权始终掌握在投保人手中,所以投保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去运用年金类保险,包括万能账户。
年金类保险达到了移产不移权的功能,第一代可以在生前逐步将资金或财富通过年金类保险的方式传承给第二代,但是实际上这根风筝的线牢牢地控制在第一代手里,不会因为第二代的婚姻、债务、挥霍而导致这笔财富过早失控。
这种传承方式就可以达到简单的信托功能。年金类保险通过逐步地分配财产,逐步地传递财富从而达到类信托的功能。在这个过程中,年金类保险有一个重要优势,即其起点并没有信托高,同时也没有相应的管理费用,但控制权却牢牢掌握在投保人手中。

模型三:现金流管理工具的替代

现金流相当于财富管理中空气和血液的功能,它一方面是在相应的最重要时刻能够获取流动性,另一方面它其实也是一种强制储蓄的功能。
年金类保险每一年都需要缴纳一部分保费,当某一年无法缴纳时,可能会导致保单资产相应的损失或违约。这种强制储蓄的功能其实是强迫父母这一代为子女留下一个持续稳定的现金流。而相对于子女,遗嘱只能起到在被继承人身后其财产的分配问题,并且是一次性分配。
富过三代的前提是要富过二代,大部分富二代之所以无法传承自己的财产主要是因为他们一次性获得巨额财富,而这笔财富没有人去控制、监管、设立防火墙。当第二代在创业过程中获得巨额财富时往往无法很好地规划财富,而当其创业失败时就往往没有资金可以东山再起。
马云说:“创业是一种失败率极高的一件事情。”其实创业、守业过程中需要非常庞大的现金流支持,这个现金流和数量无关,而和持续性有关。
现金和现金流是有重大区别的,因为现金是一个死的资产,而现金流是一个活的资产。如果能随时随地获得一个持续稳定并且确定的现金流,往往会得到一个对子女创业规划的不同效果。



因为子女无法获得一笔很大的资产,所以在创业时会较为慎重。在创业遇到坎坷,需要现金流支持时,年金类保险又会在特定的时间给到子女相应的现金支持。这就会让现金资产或遗产的分配达到一个相应的有持续性、间隔性的目标。 所以年金类保险对于父母一代实质上是强制性储蓄,给子女留下一笔确定的不被自己的相应风险所影响的财产。而对于子女来讲,年金类保险是一种持续稳定现金的现金流工具。
最伟大的企业不是赚钱最多或最快的企业,一定是现金流最丰沛最稳定的企业。如果要把一个家族企业传承给子子孙孙,只要后代任何时候都能够有稳定持续的现金流即可,这种企业很难衰亡。
因此,年金类保险其实有时也充当了现金流管理工具。年金类保险的第三种法律模型的替代就是把一种强制储蓄和现金流管理工具内化到一种金融产品当中。这种金融产品,它是一种保险工具。

结语

面对客户,如果不能把法律模型替代解释清楚,单纯的免税、抗婚变的营销话术是苍白无力的。
把法律上的观点运用到营销当中的这种营销方式是专业的服务,即能够针对客户的需求从而解决其需求的过程。而对年金类保险这个工具往往可以挖掘其背后的法律逻辑,这个逻辑,并不是产品设计逻辑或精算逻辑,而是用何种工具达到财富的生前传承、可控传承以及将财富稳妥交付给第二代的逻辑。
年金类保险虽然是以一种生存受益金的领取方式来领取,但是在很多金融产品设计当中也会存在一定的杠杆或者一定的增值以及附利的功能。
在这种法律功能和金融融通功能结合的时候,客户更看重的是年金类保险的法律功能带来的效益,因为法律功能实际是所有财富管理产品的顶层设计功能。
法律需求的设计、法律框架的搭建往往更深入人心,很多法律工具有时因为种种原因无法设计时,就需要找到一个替代品种。此时,集合赠与合同、现金流管理、类信托功能三位一体的年金类保险,其实更适合高净值人群。
本文选自罗兴、施莉珏著:《法商大智慧——财富管理最强音》

               
作者:兴罗棋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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