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牛保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68|回复: 0

团体意外险出险后,受益权可转给企业吗?法律+实操全指引

[复制链接]

262

主题

262

帖子

796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796
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企业用工管理中,工伤风险防控是重中之重。为规避员工工伤带来的经济损失,许多企业会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其中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伤害险最为常见。



与雇主责任险明确以雇主为受益人的特点不同,团体意外险因受益人多为员工或其家属,其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问题,成为企业转嫁风险的关键,也引发了诸多司法争议。

结合最新裁判案例与法律规定,本文就团体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实务要点的进行梳理,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引。

企业购买商业保险转嫁工伤风险,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通过商业保险替代社保责任;

二是已缴纳工伤保险,但为规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额外赔付责任,补充购买商业保险。

其中,雇主责任险可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雇主,有效分担用工风险;而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通常为员工或其家属,企业若想通过其转嫁风险,需通过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实现。

从法律依据来看,团体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具有明确的法律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将对应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除非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禁止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也对债权转让作出规定,明确了不得转让的三种情形,为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提供了民法基础。



司法实践中,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效力认定,核心在于是否达成合法有效的转让合意。

结合2024年以来上海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可见,若企业在出险后已垫付赔偿款,并与受益人签订真实、自愿的《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法院通常认可转让行为的效力。

如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员工黄某受伤后,与企业签订《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企业,法院最终支持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求,认定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反之,若企业未与受益人达成转让合意,仅以垫付赔偿款为由主张保险金请求权,法院多会驳回其诉求。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团体意外险属于福利性保障,而非损害填补型保险,员工可同时获得工伤赔偿与保险金赔偿,保险金请求权不会因企业垫付而法定转移。

此外,部分案件中,保险公司会以“被保险人与企业无劳动关系”“未履行报案义务”等为由拒赔,进一步凸显企业规范操作的重要性。

对企业而言,若想通过团体意外险有效转嫁风险,需注意三大实操要点。

一是签订合法有效的《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保单号、保险金额、转让范围等核心内容,并留存相关票据材料;

二是就赔偿款垫付事宜与受益人达成一致,明确垫付金额、支付方式等细节;

三是及时将转让事宜通知保险公司,履行债权人通知义务,确保转让对保险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企业需规范权益转让书的撰写,明确标题、转让人与受让人信息、转让原因、生效日期等关键要素,确保文件真实有效。

此外,企业还应厘清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避免因险种混淆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实践中,不少企业因混淆二者性质,误将团体意外险当作雇主责任险主张权利,最终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



综上,团体意外险作为企业工伤风险防控的补充手段,其保险金请求权转让虽有法律依据,但仍需企业规范操作。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合法有效的转让合意是关键,企业在垫付赔偿款后,务必及时与受益人签订转让协议,履行通知义务,才能切实实现风险转嫁的目的。

唯有规范操作、厘清法律边界,才能既保障企业自身合法权益,也维护员工的正当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作者:微信文章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菜牛保

GMT+8, 2026-2-26 17:29 , Processed in 0.036871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