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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团体意外险不能冲抵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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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6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通过答疑意见明确:‌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不得用于冲抵其依法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也无权获得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这一意见统一了裁判尺度,为相关争议划清了法律边界。



‌一、意外险是员工福利,而非雇主的免责工具‌

‌团体意外险是为员工提供的额外福利保障,其受益‌只能是被保险人(员工)及其近亲属‌(依据《保险法》第39条)。用人单位即使支付保费,也非受益人,无权“截胡”保险金。

实践中,即便劳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保险赔款视为公司赔偿一部分”,此类约定也因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员工获得的保险金是其合法合同权益,与雇主的法定赔偿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互不冲抵‌。

‌根据《保险法》第46条,员工获得意外险赔偿后,仍有权向雇主主张全额工伤赔偿;雇主赔偿后,‌无权‌向保险公司或员工索要已支付的意外险保险金。

‌二、对用人单位的风险提示‌

明确保险定位‌:团体意外险是‌员工福利‌,不能替代‌法定工伤保险‌,也不能作为减免工伤赔偿的工具。

‌规范合同约定‌:避免在合同中写入“意外险赔款冲抵公司赔偿”等‌无效条款‌,以免引发纠纷。

‌合理规划保障‌:若想分散工伤赔偿风险,应投保‌雇主责任险‌(受益人为用人单位),而非团体意外险。

‌三、对与劳动者的风险提示‌

‌知晓自身权利‌:发生工伤后,‌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团体意外险保险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抵扣或返还。

‌留存关键证据‌:妥善保管劳动合同、保单、工伤认定书、理赔记录等,以备维权之需。

‌警惕无效约定‌: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意外险保险金归公司所有”等‌违法协议‌。

‌总结‌:最高法的意见重申了法律底线——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是法定义务,无法通过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来免除或减轻。团体意外险应回归其“员工福利”的本质。双方都应遵守法律规定,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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