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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开户快”?香港终院定调:这种“销售话术”等同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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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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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9 01: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香港保险经纪人,电话/微信:18606069906

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ACCA

拒绝营销套路,以"法财税"透视港险,严选稳健资产。



1.案情简述 (The Facts)

当事人

上诉人(申请人)吴钊民(Ng Chiu Man),案发时是大新银行的一名理财经理。

指控背景

大新银行与泰禾人寿(Tahoe Life)有商业合作,银行员工成功推介客户购买保险可赚取佣金。

犯罪经过

2019年1月,一名客户(刘先生)因难以开设公司户口而向吴求助。控方指控吴向刘虚假表示“购买泰禾人寿保单是开立大新银行公司户口的(4)先决条件(prerequisite)”,从而诱导刘购买了他并不需要的保单,吴从中赚取佣金。

定罪过程

裁判官裁定吴欺诈罪成,其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也驳回了吴的上诉。吴遂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2.争议焦点 (The Issue)

(1)控罪描述与证据的差异

吴辩称他从未说过买保险是“先决条件”,他在盘问中获刘先生承认,他当时只说过买保险“最好”以及“成功率会高一点”。

(2)法律争议

辩方认为,“最好/成功率较高”的说法与控罪书中所写的“先决条件”并不等同,因此认为定罪不稳妥。

3.法官裁判结果 (The Judgment)

(1裁判结果

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许可申请

(2)维持原判

虽然控罪书措辞不严谨,但维持吴的欺诈罪定罪。

4.裁判理由 (Reasons for Determination)

法庭(由常任法官李义 Mr Justice Ribeiro撰写理由)基于以下几点作出裁决:

(1)欺诈本质已成立

证据清楚显示,银行审批公司户口与购买保险之间完全没有联系,吴对此完全知情。他利用刘急于开户的心态进行误导,无论措辞是“先决条件”还是“成功率更高”,其欺诈意图和诱导行为的本质是一样的。

(2)控罪书可被修订

法庭承认“先决条件”的说法与证据不符,但这属于控罪书缺陷。根据《裁判官条例》,法官有权也有责任在不造成不公的情况下修订控罪。

(3)不涉及严重不公

吴及其律师完全清楚控方的指控逻辑。法庭认为定罪在程序或实质上都没有对吴造成不公(No Injustice)。

(4)未达到终审法院受理门槛

终审法院只处理涉及“重大且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或涉及“实质及严重不公平情况”的罕见案例。本案并不属于这类极其特殊的情况。

????企业合规提示

本案对金融从业人员有重要的警示作用。法庭明确指出,即使销售人员使用了“最好”、“建议”或“提高成功率”等看似温和的措辞,只要这些陈述本身是虚假的且旨在诱导客户,仍会构成刑事欺诈罪,并不能因措辞含糊而免责。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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